浅论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界定
浅论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界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保险利益的界定在保险实务 中非常关键,是保险法的灵魂。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能否依法履行,被保险人是否 能够享受保险金请求权非常关键。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又称可报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参保标的物享有法定的经 济利益。保险利益是存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参保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它 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由保险公司获取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 参保标的物所享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参保标的物 遭受风险事故时而享有的赔偿权利。当参保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 不得获取保险利益限度之外的额外利益。
二、财产保险利益的界定 (一)从财产保险利益的特征界定 1.合法性 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合法性特征,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险利益是存在于实 体法上的权利,因此只有合法享有投保财产的人才能享受到财产保险利益;另种观 点认为财产保险利益不仅局限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还要尊重事实,要包括事实经济 利益关系。在财产的权利发生变动的时候,第一种观点下,很多利益难以投保,因此 第二种观点较被认同。
2.经济性 财产保险的本质就是当投保财产遭受经济损失时,被保险人能够获得相应 的经济补偿。站在法律角度讲,物权、债权等被法律认可的各种利益都属于财产 保险的利益范畴,都可以用金钱衡量计算。假如发生的损失难以用金钱衡量,比方 精神损失,则不属于财产保险的利益范围。
3.可确定性 在某种程度上,财产保险利益是可确定的,财产保险利益并非被被保险人的主观想法,是存在于特定现实基础上的,在现实基础上可计算确定将来可实现的经 济利益。因此,对财产保险利益的确定要以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为依据,而非个人 的主管判断。
(二)从财产保险利益的类型界定 1.现有利益 根据不同的产生方式,财产保险现有利益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产生在法定 权利基础之上,比如担保物权利益、所有权利益等;第二种,产生于合同关系基础之 上,如固定资产的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所享有的对租赁固定资产享有的利益;第三种, 产生在特定事实基础之上,如基于无因管理这一事实基础上,财产管理人对所管理 的财产享有的利益。
2.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满足特殊条件方可成为既定的财产保 险利益:首先,期待利益应存在于现有利益的基础之上,具有事实上的合同基础或 者法律依据;其次,可实现的可能性较高,比如财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所享 有的利益就属于典型的期待利益。
3.责任利益 责任人对承担的责任享有财产保险利益,当责任发生后,会引起责任人收入 的减少或者支出的增加,这也属于经济上的损失。责任利益通常分为法定责任利 益与合同责任利益两种。法定责任利益包括不当得利、侵权责任及其他原因造成 的赔偿责任利益,当签订保险合同时,赔偿金额要以责任人需承担的赔偿金额为限, 严禁超额赔偿情况出现,对于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合 同责任利益是指当意外发生后,合同义务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责任人应承担的违约 责任,赔偿限额以实际经济损失计算,不赔偿继续履行或者其他责任承担形式。
1.物权 物权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合伙人、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财产保险利益与否 争议较大,对共有物,这些共有人都享有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当共有物遭受保险事故,所有共有人都会遭受经济损失。因此,通常认为所有共有 人对共有物都享有财产保险权益。2.债权 债权人享有对债权的财产保险利益。债权是具有确定性的合法经济利益, 当债务人履行约定时,债权人会获得经济利益;相反,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会遭 受经济损失。债权人应该享有的经济利益是其获得财产保险赔偿的依据,债权人 不会因为保险事故而享受到额外的经济收益,因此不存在道德风险。
3.股权 股东对股权应该享有财产保险利益。股东因对公司投资,所以享有公司的 资产收益权,当公司破产倒闭时,股东也享有法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这表明股东 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权利符合财产保险利益的合法性特征。当一家公司的财产受到 损失时,公司会遭受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股东的投资收益等权利也会蒙受损失, 这表明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符合财产保险利益的经济性特征。股东对 公司的财产分配权及投资收益权数额是依据股份数确定的,因此说明股东享有的 预期收益是可确定的,这表明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符合财产保险利益 的可确定性特征。
4.占有 占有人对占有物品是否享有财产保险利益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不同占有 情况:如果占有人是合法占有,其对占有物一定享有财产保险利益;如果是占有人 非法占有,情况比较复杂,如果是善意占有,即占有人并不了解自己的占有是非法 的,或者因取得实效而造成非法占有,当占有物损毁时,善意占有人遭受经济损失 是确实存在的事实,因此法律上要保护善意占有人对所占有物品的财产保险利益;
如果是恶意占有,如因盗窃而形成的占有,则占有人没有对占有物品的财险保险利 益。
5.保管 保管人对所保管的物品享有合法的财产保险利益。保管人和被保险人因签 订的保管合同,将产生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规定的保管期 间内,如果因为保管不善致使所保管的物品损坏,除无偿保管外,保管人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保管人可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因财产保险具有的填 补损害功能,保管人应对所保管的物品进行投保,以降低意外发生时自己的经济损 失。三、结语 对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界定在财产保险实务中非常关键,为有效解决实践纠 纷,还需要对财产利益备受争议的几种情况进行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