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驻监检察监督之女犯申诉权保障
浅议驻监检察监督之女犯申诉权保障 论文摘要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有权进行申诉,驻监检察室有职责保 障罪犯合法的申诉权。由于我国申诉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足,导致了罪犯申诉 难的发生,这对于罪犯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其改造效果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女性 罪犯作为特殊群体,她们的合法权益更值得关注与保护,因此本文从女性罪犯申 诉着手,对驻监检察室如何保障女性罪犯申诉权进行探讨,希望能对驻监检察官 履行监督职能有所帮助。论文关键词 罪犯申诉 驻监检察 女犯 罪犯申诉权是法律赋予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减少、纠正错误,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作用巨大,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保障和 尊重,也是对公民申诉权保障的宪法原则的具体化。《监狱法》第7条概括规定 罪犯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申诉、控告、检举权利不受侵犯。《人民检察院监 狱检察办法》第43条规定“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罪犯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
由上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对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应当享 有的申诉、控告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对监狱在处理时是否有侵权行为,实行监督, 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女犯作为一个特殊罪犯群体,正确对待女 性罪犯的申诉,保障其申诉渠道的畅通,对于提升女犯改造效果,维护监管场所 安全稳定,其重大意义不言自明。
一、女性罪犯申诉 (一)女性罪犯的特点 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飞速发展,人口流动频繁,越来越多的女 性走进城市为梦想而打拼,世界很精彩但也很无奈,部分女性没有把握住自己, 以至锒铛入狱,悔之晚矣。笔者从某女子监狱狱政部门了解到近几年各监区监房 “床无虚席”,基本上是释放一个收监一个,犯罪数量是逐年快速上升。通过对女 犯数据报表的分析研究,可以得知目前女性犯罪的结构越来越复杂,呈现出新的 特点。从犯罪类型来看,女性犯罪主要是财产型犯罪、毒品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 其中侵犯财产型犯罪约占女性犯罪的33%,毒品型犯罪约占24%,侵犯人身权利 的暴力型犯罪约占21%,同时又增加了高科技犯罪,并已向所有犯罪类型领域扩散。从职业上看,农民、工人和社会闲散人员居多,某女子监狱的数据显示这些 人员已占全监罪犯2/3以上,同时一些掌握财权、物权的职业女性因价值观、人 生观的扭曲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现象日益突出。从文化程度看, 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广大农村女性受教育程度不高,初中、小学文化程 度和文盲的占绝大多数,认知范围狭窄,从属性较强。
女性罪犯有不同于男性罪犯的心理特征,总体的人格特征表现为高精 神质、高神经质、高外倾向性、低掩饰性。研究表明,在押的女性罪犯存在不同 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她们内心矛盾多,一般不暴露思想,攻击性行为少,有些 女犯易于触景生情,多愁善感,形象思维优于抽象思维,多数女犯思想狭隘,好 疑多虑,受到刺激,好动感情,大笑大闹,斤斤计较,嫉妒报复心强,有时会引 发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女性罪犯申诉现状 投监服刑女犯,其人身自由被剥夺,与社会的联系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这一特定环境内,女犯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与维护存在着自身的特点。
1.女犯申诉的方式有限性。一是女犯直接通过自己监区管教民警转交 申诉材料的方式,二是通过与家属会见时口头或书面委托其家属来进行申诉,三 是通过向监区检察官信箱写信要求约见驻监检察官向其申诉,等等。
2.女犯申诉的心理复杂性。有的女犯在申诉时有思想顾虑,心里很矛 盾,怕被看成另类,怕自己在管教民警心目中的印象大打折扣,影响其评级、受 奖拿积分,进而不能获得较大的减刑幅度早日出狱,违心地放弃了申诉;有的女 犯心存侥幸,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仍期待奇迹出现;有的女犯是心术不正, 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无理纠缠。
3.女犯申诉动机多样性。有的是受其他罪犯申诉 4.申诉结果与监管安全紧密相关性。我国的女犯人是集体关押的,女 犯生性敏感偏执,一旦个别女犯申诉成功“鲶鱼效应”立马显现,申诉无果,在“老 申诉户”暗示或别有用心的同号犯的鼓舞下屡次申诉,无所顾忌,分散民警精力, 胡搅蛮缠,不安于改造,扰乱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从女犯申诉的合理性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案件确实存在错误。目前看来我国刑事错案是不能避免的,错案的 存在罪犯必然会申诉,这是最常见最需要保护的合理申诉,也是驻监检察人员的 工作重点,而且需要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改判来予以纠错,还其清白。
2.罪犯本身对法律的误解。法律判断需要较强的法律素养,而对于很 多罪犯来说,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对罪与非罪或对罪行性质拿捏不准,在入监后 经过教育学习,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从而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判 决较重,从而提起申诉。
3.恶意申诉。有的女犯主观恶性较大,有罪不认,即使入狱仍然不能 悔改,毫无根据地否定原案认定的事实,面对辛苦的劳动改造和漫长的刑期,试 图通过申诉来狡猾抵赖、混水摸鱼,抗拒改造。
二、驻监检察室职责 《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目前,我国所有的监狱中都有人民检察院的派驻检察室,驻监检察室监督监狱依 法开展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监狱中罪犯的合法权利。驻监检察人员通过巡视监区 劳动、学习、生活现场,和监狱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制度,查阅相关文材料,接 受罪犯约见,进行个别谈话,受理罪犯申诉和控告。然而在实践中,驻监检察机 关对罪犯的申诉权益的保障方面未尽如人意。首先,驻监检察室充当第三人角色, 以规范监管活动,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为职责,本来是保护罪犯权利不受侵犯最可 靠的第三人,但在现实状况下,驻监检察室却通常有意或无意的站在和监管场所 相同的立场,使罪犯处于更为无助的境地。其次,一直以来驻监检察室人员偏少, 新刑诉法实行以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情繁杂,疲于应付,更有一些检察人员 认为罪犯申诉就是在故意破坏监管秩序,逃避劳动改造的表现,从而不屑于处理 罪犯的申诉。最后,在工作方法上,对于申诉受理工作重视不够,不认真审查和 研究,而是敷衍了事,工作方式简单被动,对于收到的罪犯的申诉材料,大多只 是简单的一转了事,没有跟踪监督和督办,没有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三、方法探讨 (一)规范司法行为,转变观念,重视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 应当认识到,转变司法人员的执法观念,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法治思 维,严格依法办事,是改革和完善罪犯申诉制度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加大对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罪犯首先是人,以人为本”的观念,提 高综合素质,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罪犯申诉,只有这样“良法”才能落地有声,合法 权益的保障才不是一纸空文。
(二)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畅通罪犯申诉渠道 1.主动作为,强化监督效力。监狱在处理罪犯的申诉的过程中时常会 发生一些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扣压罪犯申诉信件,片面认为, 罪犯申诉就是不认罪服法,不接受改造,监狱对她们的思想教育改造无效,因而 压制罪犯的申诉。二是对控告、检举监狱内部的信件、材料,不仅予以扣留、销 毁,而且会创造机会让控告、检举的罪犯看不到驻监检察官。实践中,对这类罪 犯进行打击、报复的手法比较隐蔽,驻监检察官是很难发现的,因此在监区巡视 检察时要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目前驻监检察的监督方式主要是针对违法违 规行为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狱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 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驻监检察室。但是,实践中有些监狱收到建议后思 想上不够重视,只是草草回复一份整改情况说明,事实上却并没有落实整改,加 上驻监检察人员对监管单位职能处室人员比较熟悉,抹不下面子,有时也是应付 差事没有及时跟踪落实,监督到位。因此对于罪犯的控告、申诉,驻监检察人员 不但要抛弃官僚主义作风,换位思考,实事求是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办理外,还要 求驻监检察人员要具备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跟踪监督不达目的不罢休的 决心和毅力,通过办理罪犯的控告、申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法律监督 效力。
3.踏实勤奋,疏通申诉渠道。驻监检察室最主要的职责是维护监管场 所的安全与稳定,监督到位而不越位。通过参加狱情分析会和监区周分析会,了 解罪犯的思想现状,经常与监管一线民警沟通交流,掌握监管现状,在监区中进 行法制教育讲座,提高民警遵法、守法意识,“法无授权不为”,提升人权保障观 念,发放问卷调查表,听取她们对驻监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努力钻研 业务,以过硬的法律素养和踏实做事的人格魅力获得监管单位的信任,只有这样 才有可能真正做到渠道畅通,切实维护罪犯申诉权。
(三)完善相关立法 在刑事诉讼法中或者出台专门的申诉法律法规,对于申诉的受理部门、 级别,处理申诉案件的期限以及回复的具体形式,罪犯申诉的理由、罪犯在知道 或应当知道其申诉权后申诉的起止日期,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次数做统一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细化《监狱法》关于处理罪犯申诉材料的规定,对于监狱可以自 行处理罪犯的控申材料做出严格限制,完善转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材料的期限、备 案、回复及催告等相关规定。在合适的时机,促成完整、统一、专门的国家申诉 法的制定和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