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 诠释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研究

诠释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研究

诠释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研究 而旅客人身损害违约责任赔偿属于合同之债。因此,属于侵权之债。合同 责任中一般不适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提起合同之诉,受害人只能 主张限额内的人身伤害的物质性赔偿,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失的赔偿。当违约责任 与侵权责任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人身损害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也符合民事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要件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 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不同。民事责任赔偿金适用法律不同,违约 责任赔偿限额是40000元。而侵权责任赔偿是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精 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不管是按违约责任定性还是按侵权责任定性,根据《铁 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平安条例》规定,按实际发生额给付医疗津贴,并造成伤残、 死亡的按伤残等级给付伤残金或死亡赔偿金,医疗津贴和伤残、死亡赔偿平安金 的两项之和的最大限额为2万元。铁路旅客运输是一种特殊的运输行为,运输过 程中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正确处置好这类纠纷,对于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 权益,维护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口流动逐年上升,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作为旅客运输主力军的 铁路企业,所面临的旅客运输人身损害纠纷日益增多。由于铁路旅客运输的特殊 性,认真分析铁路旅客运输法律关系的性质、特点,对于正确处置此类争议有重 要意义。铁路旅客是指持有铁路有效的 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人员及依照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押运货物 的人员。客票及其他乘车凭证(如铁路免票、优待票乘车的人员。

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 国法律主要 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二者相互排斥,不能并用。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两种责任 的竞合情形。铁路旅客运输实践中经常有个误区,认为只要旅客发生了伤亡,就 产生了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形。因此,要正确分清责任形式,应对旅客伤亡的不同 情况加以分析:
一旅客伤亡系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致。如列车工作人员、列车调度人员等 的工作过失导致的旅客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在履行其与旅客之间的运输合同中, 由于自身的过错致旅客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它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责 任,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情形。受损害的旅客既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也 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来解决问题。二第三人责任造成的旅客伤亡。较常见的如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行为。这 种情形不属于责任竞合,从因果关系上看,此种情形下的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第 三人的行为所致,而非承运人的违约行为所致,第三人的行为也是造成承运人违 约的原因。因此,第三人负侵权责任,承运人负违约责任,二者并不竞合,受害 人可以择一追究责任,也可以一并追究责任。承运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 第三人追偿。然而由于第三人的行为致旅客的损害常包括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 而承运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范围并不及于精神损害赔偿,故在此情形下,侵权 责任仍具有第一性,侵权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如果法院已经支持旅客以侵权 责任要求第三人赔偿,旅客又向铁路运输企业提起违约之诉,笔者认为旅客的要 求是正当的因为第三人与铁路运输企业系承担不同的责任形式,二者并不竞合, 不因其中一种涉诉而另一种自行消灭,故不存在一事二诉”问题,如果剥夺了旅 客的诉权,则于保护旅客的正当权益极为有利,也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三第三者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侵权造成旅客伤亡的典型的如旅客受到犯 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列车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旅客以此为由要求铁路 运输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 途中,应当尽力求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是法律要求承运人履行的 一项法定义务。对于不法犯罪行为,很难要求作为承运人的一般工作人员承担制 止歹徒的义务,但此时承运人仍负有尽可能的注意义务,如迅速报警等,如果承 运人怠于履行此义务而导致旅客损害的扩大,应当就扩大的局部承担过错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运人也对旅客所受的损害负有侵权责任,但由于第三人和承 运人并无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偶然的重合,所以不能依照共同侵权而 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依照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人负主要责任, 承运人负次要责任,承运人对扩大损失局部负责。

铁路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范围 有并存法律关系的也有竞合法律关系的首先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是基本,铁路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赔偿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

其次存在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平安法律关系,第三可能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 权责任竞合,发生竞合时就存在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 任竞合时,由于两种责任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别,所以,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 还是提起侵权之诉,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最现实的获得限额赔偿 还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平安赔偿金: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 布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平安条例》规定,凡持票乘坐火车的旅客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人民平安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安全,其手续由铁路代办,不另发保 险凭证;
旅客的平安费,包括于票价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
旅客的 平安金额,一律定为每人人民币1500元。国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实行强制安全, 强制平安采取的规范格式合同形式,旅客并非单独专门投保,旅客只要购买车票 就接受了平安合同的条款,自动发生平安法律关系。旅客购买车票即投保了旅客 意外伤害险,其所持车票就是安全的凭证,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平安条例》 就是平安合同的条款。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平安 金额由1500元提高20000元。这也是平安条款的一部分。审判实际中,要依照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侵权构成要件,严格掌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适 用,不能随意扩大化。

认为,就旅客人身损害引 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人必需是主观上 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以非法手段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 害水平必需达到严重后果。铁路运输企业在履行铁路运输合同时,因违反法定平 安义务,未能保证旅客的旅行平安,造成旅客人身损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违约 责任,并非铁路运输企业故意以非法手段侵害旅客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