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式诊所有关问题研究
法律援助式诊所有关问题研究 当前,中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刚刚起步,利用法律援助方式进行诊所 式法律教育的探索者们面临着如何将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有机结合的问题。由于 现阶段的法律诊所均采用法律援助 的方式即设立法律援助式诊所,这一问题便 具有普遍的意义。本文旨在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具体阐述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 的关系;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原因以及两者结合中遇到 的问题。
一、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根据弗兰克·S·布洛克的观点,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教师的指导和监 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不同方面来教学。它经常被简称作“通过 实践学习”。实施诊所式法 律教学的机构称为法律诊所。法律诊所为全面提高法 律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有 助于解决职业作风和道德水准问题。根 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 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 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 特殊案件的 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法律援助有待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有 助于维护社 会的稳定。从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着差异, 综合实际的经验,法律 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如下区别:
1、法律诊所是一个教育机构,而非社会公益机构。它追求的是教育 效果,即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 救济制度,它追求的是使社会弱势 群体真正能享有诉讼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 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诊所的主体是教学活动中的教师和学生。而法律援助的主体 是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其对象是社会弱势 群体。
3、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包括范围很广的方案和手段,法律诊所的活 动远不止于法律援助这种方式。根据Jerome N. Frank法律服务社提供的资料,美 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项 目包括为父母及儿童辩护、为残疾人辩护、社 区法律服务、住房和社区发展、移民法律服务 、业主/房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监狱法律服务、公诉人诊所等。内容涉及立法、司法、 律师实务以及游说行政 部门等多个方面,形式分情景模拟和真实情形。可见,法律诊所作为 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实践教学机构,采用的方式相当广泛。尽管目前中国的法律诊所均为 法 律援助式法律诊所,从事的实务限于律师实务,但是不可否认,随着诊所式 法学教育方式的 发展,法律诊所方式的多样化,法律援助将仅仅是法律诊所采 取的一种方式, 不能替代其 它方式。
4、 法律诊所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采用的援助形式只是国家规定的法 律援助范围和形式内的一部分。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 规定, 法律援助的范围为:①刑 事诉讼案件;
②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 养费的案件;
③盲、聋、哑和残疾人、未成年 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 事项;
④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⑤公证法律 援助;
⑥其它确需 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法律援助的形式为:①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②刑 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③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④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⑤公证证 明;
⑥ 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在这些范围和形式中,法律对其中一部分的援助 主体的身份作了特别 规定。由于法律诊所中的学生不具备某些资格而不能提供 援助。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刑事案件中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无 律师身份的诊所学生自然被排除在 外。至于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法律诊所自然也无资格。从 实际情况来看,法律 诊所受理的援助案件一般为民事、行政案件,且民事案件占了绝对多数 ,受援 方一般为个人且在诉讼中为原告,援助的形式主要为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调解 和诉讼代理。
尽管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上述区别,但是两者同时又密切联系。
两者的联系体现在:
1、在组织和人员上,两者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法律诊所与法律 援助中心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财务且人员一致。这也是为什么实践中不少 人包括法律诊所内的一些人将二者 混为一谈的原因。
2、活动内容上,法律诊所主要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锻炼学 生。诊所教育运动的最前线就是以法学院为基础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其它法律援助 项目。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 的方式之一,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 书,调解,进行诉讼代理等方 式,学习进行法律分析,应用法律程序来解决社会的现实问题 ,以提高对法学 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培养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同时培养参与公益服务 的 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法律诊所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诊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属 民间法律援助机构范畴,它是我国法律援助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诊所为社会弱势群体 提供的律师性质的服务自然属 于法律援助的部分。因此,两者既互相区别又密切联系。
二、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原因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之所以能结 合,是两者互相选择、互相适应的结果。法律诊所选择法律援助是法律诊所的目 的决定的。
法律诊所的目的在于:
(1) 传授和培养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
(2) 增进学生对 通过实践来学习的方法的理解;
(3) 通过它为学生提供代理案件的机会;
(4) 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
(5) 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
(6) 自 我提高的习惯;
(7) 促进和提高学生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 度的理解;
(8) 帮 助学生考虑和选择有意义的法律职业;
(9) 强调参与公共服务;
(10) 这 是 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质之一。
目的决定方式。要实现上述目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这一方式须 满足以下条件:
选择的方式必须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实践工作。诊所教学以学生参与法 律项目为中心,选择方式时必须把加强学生对他们将来地位的认识这一目标牢记 在心,选择的方式必须允许学生成 为项目的真正参与者,承担一定的职责,以 提高他们对职业身份的责任感。让学生只充当译 者或者被吹捧的勤杂工是没有 成效的。同时,由于学生实际能力的不足, 应该选择那些既 有挑战性又在学生 的能力范围之内的工作。这是实现法律诊所目的的前提。
方式的选择必须以其教育价值为基础。选择的方式必须能够打破传统 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学生 在法律实践中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 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这是实现法律诊所目的 的关键。
同时,法律诊所教育方式的选择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我国的诊所式法 学教育方式目前还刚刚起步,师资力量、办学经验、活动经费等十分匮乏,在这 些因素的制约下要达到诊所教 育的目的,目前只能设立一种比较综合的诊所而 不是设立分类细致、门类齐全的专项法律诊所。
由于法律援助这一方式能提供从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到调解、诉讼代理等一套完整的实践机会,且这种实践比较适合学生的实践能力,在为社会弱势 群体提供援助时更能激发同情 心、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因此法律援助符合了 法律诊所的要求;
同时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诊 所,符合了目前的客观实际,同时 还能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自然地法律诊所选择了法律援 助。
与此同时,法律援助需要法律诊所这一重要的民间法律援助力量。当 前我国法律援助的最大问题是供需矛盾突出,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大, 而法律援助机构限于人力、物 力,仅能对申请援助的申请人中的一部分进行援 助。法律教育的趋势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具有雄厚智力资源的政法院校在 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中也担负着重要任务,但目前这一资 源还未能有效利用。
高校设立法律诊所进行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进行诉讼代理等实践 活动的 同时缓解了法律援助的供求矛盾。因此,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诊所适应了法律援 助制 度的发展的需要。
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就这样结合起来了,结合点正是法律援助的实践 活动。
三、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鉴于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密切联系,两者中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必然会作用于另一环节。因此影响两者结合的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为法 律诊所环节出现的影响法律援助的 问题,另一方面为法律援助环节出现的影响 法律诊所的问题。
1、法律诊所环节出现的影响法律援助的问题 a、 教学内容问题 由于法律援助式法律诊所是一个综合性诊所,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如 果对教学内容设计不当,很可能会顾此失彼。因此应对教学计划应进行统筹,科 学规划,设计符合实际的课程。
b、 学生学习任务重且流动性强 诊所学生一般为高年级学生,学习任务重、时间有限,而法律援助往 往要花较多时间和精力,如何将正常学习与法律援助统一起来,做到互相促进, 而非顾此失彼,是解决学生后顾之 忧,调动其积极性必须考虑的问题。同时诊所课程一般只有一学期,学生流动性大,而法律 援助的案件很可能耗时很长, 这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此问题,应尽量将学生正常学习时间与法律援助活动时间错开,引 导学生合理安排两者的时间,将学生正常学习与法律论据实践学习结合起来,同 时鼓励学生选一学期的诊所课但参 加两个学期的活动。
2、法律援助环节出现的影响法律诊所的问题 a、运行机制的问题 法律援助的正常有序运作需要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包括值班制 度,案件受理、分配、承办制度,案情讨论制度,反馈制度等等。任何一个制度 运行不畅都可能影响培养学生实践 技能的效果。各诊所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 一套比较合理、完整的制度,为法律援助活动的 有序进行提供体制保障。
b、经费问题 法律援助需要必要的经费,但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无法从国家获得资金 支持,也难以从社会上募集资金,缺乏物质保障,目前,七所院校的法律援助机 构均依靠福特基金会的资助生存, 机构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没有保障,这一问题 主要受制于中国比较落后的经济条件,同时也受 制于社会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和 态度。
c、法律保障问题 法律对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均无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取得官方部门的配合和社会各界的 认可,工作人员办案过程中身份不明 ,有时甚至遭到非难。这是法律援助立法 需要解决的问题。
d、社会不正之风及挫折的影响 诊所学生在法律援助过程接触的是活生生的现实社会,当前司法系统 内的诸多不正之风极可能对学生的思想认识产生一系列消极的影响。同时他们还 可能遭受一些失败,对司法公正失 去信心,对自身能力产生怀疑。这些都会影 响诊所教育目的的实现。因此如何引导学生正确 面对这些问题,避免存在的思想波动也成为一个应该正视的问题。
主要参考资料 1、弗兰克·S·布洛克《诊所法律教学方法》 2、中美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讨会论文汇编 3、Jerome N. Frank 法律服务社提供的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项目 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报告 7、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1997-1999工作报告 8、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就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答记者问 彭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