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和村民自治制度和谐共生】 人与和谐共生

民间法和村民自治制度和谐共生

民间法和村民自治制度和谐共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度设计者为回应社会发展本质的需要,加快推进经济 建设步伐,提出了“依法治国”理念,这不仅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必然性,也具有极其 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里,我们不能将“法”简单地理解为成文法、国家法,因为“法 治” 的含义并不是机械地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纳入成文法律的控制范围,把所有的 问题、矛盾、冲突都交由法律来解决。果真如此的话,对社会的调控会因为忽视 甚至忽略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有效作用而陷入片面的“法律中心主义”.我国农村 的法治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改革开放伊始,为了配合我国在农村推行 的各项改革措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制度。在这一转换过程中,怎样使国 家推行村民自治这一制度的初衷得以实现,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扩大农民在基层 民主实践过程中的普遍参与范围、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与意识,是包括法学、社会 学、政治学等各个学科所共同关注的课题。

一、当代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 在现代化演进过程中,农村地区的现代化程度如何将直接决定我国现代化 的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村级组织为依托的农村现代化一直是国家实现现代 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行政村体制到政社合一制再到村委会制,我国的村级组织 体系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村委会制建立的直接成因是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的实行。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后,原有的政社合一体制受到了强烈的 冲击,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但国家放松了对农民的组织控制,所谓的 “政社合一”已经名不副实,村级组织处于无人管理的“失范状态”.在这种情况下,20 世纪80年代初期农民自己创造了另一种全新的管理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制度。

[1] 这种改变与其说是自上而下的改造,不如说是由于自下而上的变化促使不 适应现有经济体制和社会变革的社会组织体制自身做出的调整。解放初期,由于 整个上层建筑的重建及城乡二元结构的确立等原因,原来的农村精英阶层---“士 绅” 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 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多半被村领导所取代。

在计划经济时代,利益结构的单一决定了村领导的单一领导是有效的。但 是,随着利益结构的多元化,村领导的支配地位发生了变化,社会的发展需要寻找 更加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村民自治”随之产生。虽然现阶段这一制度还有许多 亟待完善的地方, 但却很好地体现了罗斯科·庞德关于“控制”的理念,即以最小的 代价(最小的摩擦和冲突)来保证最大的需求的实现,[2]通过民主选举、村务公开等方式保证了对人类本性顽固的利己主义一面的控制,而达到对社会中各种力量的 平衡。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虽然是为了配合当时急需实施 的农村经济模式改革而提出的,但从内容上看,其出现是必然的。

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得到法律确认,民主参与和自我治 但从目前的实际效果看,该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 虽然我国所有行政村在进行民主决策时均需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但基 于部分村民对于如何行使民主权利或是行使权利的作用不甚了解,甚至认为只有 到选举的时候才会召开类似会议,致使民主参与的有效程度不足。第二,在民主管 理形式上,虽然大多数村委会都具有代表性的创新方式,但是,如何保证大多数村 民能够真正实现自我管理的效果,仍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第三,我国大部分 农村地区的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村务公开方面, 而村务公开形式多数是设置公 开栏或公开板, 公开的内容也较为模糊, 具体的财务收支情况欠缺透明度,这也 影响了部分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还是经济落后地区 的农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我们可以从组织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村民民主 观念不强、文化素质不高等方面分析现有村民自治制度缺失的原因,但这些原因 不能概括所有情况。例如:在村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云南省就出现了几个典型 的村镇,其民主自治开展得相当好, 村民民主选举热情相当高,村内民主管理、民 主监督做得卓有成效,村民的文化素质、地区经济的发达程度似乎并未成为民主 自治的阻碍因素。[4] 此外,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内容之一的村民自治立法从其内容来讲也存 在现有法律运行乏力、 地方配套规范出台滞后、质量不高等缺陷。当然,在存在 “差序结构”的农村乡土社会,民间法的存在与发展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影响也不可 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