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多元化教学模式 [多元化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的应用]

多元化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的应用

多元化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的应用 摘要: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重视教师的主体地位,忽视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 只是单向的理论灌输,教学成果不理想。多元化教学模式立足法学实践,提出全 新的、启发式的、体验式的教学方式,注重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 问题,是案例教学法、发问式、讨论式教学法、系统归纳法、实践教学法和多媒 体教学手段的一种结合,可以更好的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习热情、内化法学专 业知识和技能,显著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为培养真正的“法律人”奠定了基 础。

关键词:“圆桌”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 就业难问题是这些年高校教育不得不面对的残酷现实,法学专业更是如此。

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有选择的需要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外 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优胜劣汰成为自然。而另一方面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模 式又极大的削减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单向的理论灌输忽视了对学生综 合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从传统课堂走出来的法学专业学生根本无法适应纷繁 复杂,千头万绪的法律实务,甚至其竞争力远不如一些职业技术类院校学生。最 终导致毕业即失业,大学生这些曾经的天之骄子而今却大打折扣,成为舆论所调 侃的对象。因此高校教育也再次置于风口浪尖,我们需要反思如何突破现有的传 统法学教育模式,摆脱线性理论教育的桎梏,面向司法实践,培养理论型、应用 型“双料”法学人才。

一、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陈旧、狭窄 基于法学专业本身的特点,使得既定的法律法规与实际生活之间存在一定 的时间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法学专业本身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从目前法 学教学方式来看,我们大多是紧紧围绕法学教材和法律法规展开,而忽视了这种 法律的滞后性和实践性,割断了教学和现实一脉相承的联系,使得课堂教学显得 陈旧而狭窄,教学严重落后于司法实践。我们总是习惯于用陈旧的案例对应僵化 的法条,忽视法律应植根于现实的精神,忽略了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最应倚重的, 用法律思维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教学方式单一、落后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更偏重于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的系统传授,教师主导 整个教学活动,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双方角色固定,关系单一。逐渐地学生丧 失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是被动的接受一些法律概念、特征、法律关系、价 值,这种中国教育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只能练就学生死记硬背的能力和千篇 一律的思维方式。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老师始终扮演权威的角色,僵化的、程序 化的灌输法学理论知识,追求唯一的正确答案,没有平等和探讨,学生不会发问, 不会思考,只会考试。长此以往,学生不但没有了学习的热情和兴趣,更不会在 复杂的法学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当学生从课堂走向社会 时,才会问题百出。

二、建立多元化教学模式 1.“圆桌”教学法 所谓圆桌教学法,应该说其本身涵盖了案例分析教学法、发问式、讨论式 教学法和系统归纳教学法。圆桌教学法灵感来源于英国的圆桌会议,圆桌没有主 席位置,也没有随从位置,人人平等,各抒己见,意在强调平等交流和意见开放。

而圆桌教学法首先即意味着转变教学地位,转化单一的教学方式,由传统的老师 讲学生听的单向理论灌输法拆解为多元的教学模式。由过去的过于重视教师的主 导作用而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改变为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为学生提供案例, 让学生主动进入角色,承担起代理人、律师、法官的职责,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去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老师则充当着导演的 角色,负责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引导和点评,最后归纳知识点,构建知识体系。

其中,案例分析教学法和发问式、讨论式教学法是相辅相成,一体化的。传统的 法学教学方式总是首先对学生进行直接的法律规范及法学理论的讲解,或者辅之 以案例分析,但由于未能转换教学观念,教师始终占据主体地位、无法调动学生 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具有绝对权威,学生很少去质疑和发 问,只是简单的记忆背诵和对一些陈旧案例的僵化、程序化分析,追求结论的唯 一性、正确性,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当学生面对鲜活的案例时,往往 无迹可寻,无法下手,造成了纸上谈兵的尴尬局面,根本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而 通过案例教学法和发问式、讨论式教学法的结合,我们在课程的开课之初,可以 由学生自己或老师提供身边的真实案例或经典案例为引子,首先启发学生提出问 题。让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案例中,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然 后带着问题去思考、讨论和研究,寻找最佳解决方案。其次从代理人、律师的身 份出发为当事人提供最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通过小组讨论分析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境和优劣,为当事人分析法律关系,分析诉讼利益的得失,为当事人 做最有力的辩护,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站在法官的角度,把 控全局,综合分析案情、讨论案情,提炼法律关系,利用法学理论和法律逻辑去 解决实际问题,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完美结合。当然,针对个别重点章节, 我们甚至可以在课时允许的条件下,模拟案例,重现案件场景,进行角色模拟, 庭审模拟,由学生分别扮演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亲身体验,设身处地的去感 知法律,运用法学,摒弃旁观者的地位,以当事人、法律人的身份去理解和运用 法学基础理论知识。通过这种全新的、启发式的、体验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学生 置身真实案例中去体验、感受和理解,主动的发现和探索,利用法律思维和法学 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所学知 识和技能因此才更加深刻和牢固,这更有利于治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严重脱节 的顽疾。同时,通过这种发问、讨论、分析,既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热情和兴趣, 培养了一种良好的学习方法和习惯,也使得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 析判断能力以及实际办案能力得到了全面的锻炼和提升,这更加符合培养复合型 法治人才的需求。法学专业基于其实践性的特点,如果仍然仅仅采用的是传统的、 封闭式的教学体制,学生无法直接设身处地的进入社会角色,自然也就不能真实 的体会所学知识,充分调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深入的思考问题,利用法学理 论和法学思维去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因此通过针对个案的学习、研究、分析、 讨论的过程中,不同的学生会就同一个问题在不同的背景、不同的角度下,往往 会给出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在大家各抒己见,针锋相对的辩论和对抗中,所面临 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才愈加明确。其实,当我们突破传统的课堂灌输, 给学生提供一个发现问题和讨论问题的平台,学生在此过程中恰恰可以达到对法 律知识的梳理和巩固,发现自己知识的盲区和漏洞,进而去更好的修正和完善。

当然,圆桌式教学法本身就是一种多元的教学方式,我们在提出案例分析法和提 问式、讨论式教学法的同时,也不应彻底摒弃传统法学教学方法,而是重新调整 和整合,完善教学体系,保障法学教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通过案例分析、提问 和讨论,学生可就其体验和感受,以及疑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反馈,由老师逐一进 行解答,归纳本章或本节内容的知识点,梳理知识体系。针对学生集中反映的问 题以及学生在互动教学过程中的不足,灵活调整教学大纲和内容,并进行有的放 矢的讲解、分析和专题讲座,从而实现由传统理论性、被动性教学方式向实践性、 互动性教学方式的转化。

2.实践教学法 法学专业就业难现象归根结底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现在的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实践经验,从小到大在封闭式课堂中成长起来的学生,也许是各类司法考 试、竞赛的高手,但却未必是一个合格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律应植根于现实, 法学教育必须依靠社会实践的支撑。在教学大纲的制定和课时的安排中我们应加 大实践教学的比例,为学生积极安排专家讲座、社会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法律 咨询等方式让学生深入社会,发现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如城市农民工儿童的 保护现状,家庭暴力情况的调查,培养学生理论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增强社会责 任感,法律正义感,拓宽他们的视线,借此机会也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学年论文、 毕业论文的素材,确立学习的兴趣和方向,学以致用。另外通过法院旁听,律师 事务所、法院、法务部门的实习,使学生能边学边用,活学活用,让学生能及时 了解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实际问题,身处实实在在的法律部 门,直面问题、带着问题、解决问题,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向资深法 律工作者学习办案的方法和技巧。通过这样一种传统的“师徒式”的教学方式,可 以有力的解决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差的症结,培养和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达到复 合型人才的目标。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中也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但往往流于形式, 如同彩排一般,只是走个过场而已。要真正在法学教育中贯彻实践教学环节,必 须和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法院、法务部门、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协会等相关部门 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定期让学生深入学习和体会,这既为学生提供了接触司法 实践,锻炼和学习的机会,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通过学生的加入,让学生从事一些 辅助性工作,缓解相关部门工作量大、工作强度高的问题,一举两得。另外为了 防止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我们不妨进行不定时追踪信息交流和反馈,在学生、老 师和“师傅”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和互动,不定期通过视频、邮件或者组织见面的 形式进行沟通。学生可以充分的表达自己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难点和困惑,“师傅” 则侧重分析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方面有哪些长处和不 足,指出问题的症结,并在“双师”的指导下有针对性的查漏补缺,完善法律实务 综合能力。

3.多媒体教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