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举证归责颠倒探究论文]医疗纠纷原告举证内容

医疗纠纷举证归责颠倒探究论文

医疗纠纷举证归责颠倒探究论文 摘要: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 其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各界态度褒贬不 一,医疗界甚至在“两会”上提出了暂停该规定的提案。对此,作者从对医疗纠纷 的界定、医疗界的反应、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及其实施的意义等方面 阐明了支持规定实施的立场。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据的责 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002 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 9月份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 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 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论文百事通该规定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强 烈反应,各界持褒贬不一,有的甚至强烈反对。作者认为,规定的实施,不仅切 实维护了患者的权益,对医疗机构也是一个不断完善、规范的良好契机。

一、对医疗纠纷的界定 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损害这一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根 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因为医疗事故 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 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 但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已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

二、医疗界反应强烈 规定实施以前,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由于种种不能克服的困难,多因举证不 能而败诉,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处于举证劣势地位。规定的实施,在医疗纠纷 中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分配原则,体现了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这对医疗界的震惊是不言而喻的,认为这是一种“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 在”的证据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担心患者没有了举证责任后,医院的医疗纠纷会越来越多。医院的 这种担心是因多方的误导产生的,或者说是有“根据”的。《规定》出台实施以来, 很多法院的法官认为只要患者到医院就医时与医疗机构发生的纠纷,患者不需要 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即所有证明责任均由医院承担。这种错误的理解误导了医院 和患者,医疗纠纷案件一时迅速增加,医院自顾不暇,疲于应付。

(二)医学科学是一门不断发展的自然科学,世界各地区医学水平发展的 不平衡,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均,致其自身仍然存在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 加之患者自身客观或主观方面的诸多因素影响,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有举证不能的 情况。如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各种并发症,猝死(不明原因的突然死亡)等。

(三)担心患者不配合医院的治疗,即由患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医院的举证 不能。隐瞒病史、叙述不清造成的误诊、误治。患者到医院治疗前的情况医院并 不了解,一些特殊疾病的隐匿性,很难通过普通检查发现,不得不通过CT、核 磁及其他先进仪器检查排除或确诊,而稍有症状就进行诸如此类的全身检查,如 检查后患者一切正常,又有增加患者负担的嫌疑,有的患者根本不配和检查,造 成医院与患者矛盾的加深、信任危机。这样医院就陷于两难的境地,由此造成的 误诊、误治,医院也很难举证。

基于医院以上的几点担心,医院似乎成了医疗纠纷中的“弱势群体”,似乎 加重了作为当事人的医院一方的职业责任,加重了医院与患者的诉讼中的败诉风 险。因此医疗界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的 规定持反对意见,建议暂停。具有代表性的是在2003年“两会”上,广东省人民医 院院长林曙光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议案,从医院的种种难度出发,建议暂停医 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这基本代表了证据实施以来医疗界的意见。

三、正确理解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首先,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 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 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 疗纠纷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 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其次,即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院的举证责任也不是完全的 “倒置”,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患者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即对侵害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的司法解释颁布后,许多患者对该规定产生了误解,认为只要是因医疗行为引起 的侵权纠纷,均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第一、患者应当承担初步 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 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首先应当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 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这种证据法理论上”提出证 据责任“。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证据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 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第二、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 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 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 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 合理的。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 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从这种意义上讲,”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 是举证责任转移的结果。”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 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可以看出,即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也并不是 完全举证责任倒置,而是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

四、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意义深远 回顾《规定》实施以前,由于医疗过程技术性强,信息不对称,患者绝大 多数情况下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胜诉者很少,于是医患冲突在 近年愈演愈烈,医护人员被殴事件屡有发生。《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 社会效果,患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切实保护,医院、医生的传 统心理定式被打破,医院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操作规范程度都有了质的提高, 不断得到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不可否认,医疗行为必然伴随着风险,《规 定》的实施增加了医院的赔偿责任,医疗侵权赔偿的风险需要由分散机制。按照 国际惯例,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主要依靠医疗保险制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 于2000年推出了医疗责任险,并已与许多医疗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部分的分担 了医疗单位的医疗责任风险。面对这种良好局面,医院不妨平息怨气,减少对立, 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对话,把精力放到完善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的监控上,加强 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以患者为本,堵住医院管理上的漏洞;
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 素质,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以此为契机,促进医疗事业 和医学科学进步的健康发展,实现患者与医院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