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西藏婚姻制度
清代西藏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多民族的聚居生活使藏族历史上的 法律文化成为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清代在农奴制度下 的藏族婚姻法制方面,来揭示藏族历史上的婚姻制度,从了解藏民的婚姻家庭入 手,更加清晰的了解到藏族历史进程中的发展与改变。[关键词]:结婚 离婚 家庭 农奴制度 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主要聚居在我国的青海,西藏,四川,甘肃, 云南五个省区。拥有古老的藏传佛教的藏族,同时也拥有着比较丰富的法律文化 底蕴,也成为了中华法律文化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清代,西藏是全国唯一 没有明确的终审权的地方。①不仅仅如此,清代藏族的婚姻制度也是有着藏区自 己的特色,它是建立在农奴制度基础上的阶级内婚制的婚姻。西藏实行农奴制是 政权合一的体制,有强大的宗教势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奴没有财产,甚至也 丧失了人身权利,有些农奴主甚至不准农奴结婚,剥夺了他们建立家庭的权利。
所以有记载“游牧之民,多为苟合式之自由恋爱。男女相悦,即随意结合,结合 之后,始禀明父母,实行同居”。②总而言之,清代在农奴制度下藏族的婚姻具 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一、两种婚姻制度 在整个清代统治时期中,西藏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即一 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其中一夫多妻制又分为三种,即一般的一 夫多妻制,姐妹共夫和母女共夫。一妻多夫制又分为兄弟共妻,父子共妻和朋友 共妻三种。
(一)一夫一妻制 清代的时候,随着人们生产生活水平的逐渐改变,一夫一妻制已经成 为藏族人民最为普遍的婚姻方式。虽然农奴和封建制的社会中,男子是掌握家庭 的一切权利,女子的地位十分的卑微,处于从属的地位,但是这种婚姻制度依旧 是藏族婚姻的主要形式。并且在其中有赘婿的现象出现。
(二)一夫多妻制 1、一般的一夫多妻制这是清代在西藏地区最普遍的婚姻形式之一,藏区在婚姻家庭的法律 里规定,藏族妇女的法律和社会地位都低于男人,长期处于被男人支配,受社会 歧视的地位。为巩固夫权制度和封建制度,特允许男子可以有多个妻子,即一般 的一夫多妻制的盛行,不受法律的限制和约束,这个在我国历史上的其他民族中 也是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
2、姐妹共夫制 在藏区的家庭中,形成此种婚姻形式的原因,大多是由于男子家里缺 少劳力,所以将妻子妹妹接至家中进行劳动,充当一人的劳力而减轻家庭其他成 员的负重。这种婚姻制度对于特别穷困但又缺少劳力的家庭而言,还是十分有利 的。但是也有其他的情形,即男子无此需求亦可以迎娶姐妹二人为妻,也是较为 符合当地习俗的。对于两个迎娶进门的妻子,各居一室,丈夫轮流与其居住。对 于姐妹二人在家庭里的地位而言,按当地不同的习俗来分,有先来后到顺序之分 的,多是先娶进来的操持家务,后进来的管理农田事务;
但是也有的是根据其二 人丈夫的态度来分配姐妹二人的工作,一般在此种情况下,男子大喜欢年轻漂亮 的妹妹。由此来决定姐妹二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姐妹共夫家庭所生的孩子,依照 母系亲属关系称呼,对非生母称姨母。在清代藏区特殊的婚姻制度和生活环境之 下,这种被我们现在人看来属于违背伦理道义和违反法律的婚姻形式却是符合他 们当时的法律的。可见不同的时代都是有自己比较特殊的一种制度存在,并且在 存在的同时也有着它的特定的合理性。
3、母女共夫制 这种婚姻形式是在藏区中比较少见的,大多是由于男子丧妻之后续妻 而产生。在男子续娶妻子的时候,妻子带有女儿的,只要该母女全部同意,便产 生了母女共夫的情形。续娶在形式上娶的是母亲,待女儿长大成人,到了结婚的 年龄,其母亲便将妻子之位让与女儿,女儿成为男子的又一个妻子。形式上母亲 让位与女儿,实际依旧是母女共夫的形式。在这种母女共夫的家庭之中,母亲料 理家务,女儿大多年轻,管理农田事务。关于称谓方面,母女二人依旧以母女相 称,女儿所生的孩子按照母系亲属关系称其母亲为外婆,可母亲所生孩子称其女 儿不为姐姐,而为特殊称呼即为阿妈。③这种特殊的婚姻形式比较少见,但是在 清代藏区的家庭中也是有出现的,这种婚姻形式的更多的是发生在家庭比较穷困 的家庭中,特别是丧夫又携带幼女而又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中。一种特殊的婚姻 形式的存在总归会有消灭的一天,新的婚姻形式还是会取而代之的。(二)一妻多夫制 1、兄弟共妻制 这种婚姻制度在藏区里是最多的一种。对于这种婚姻形式,不同的人 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可以避免这么多的纠纷,何乐而不为?但也有人认为这 种兄弟共妻不好,所以有藏族谚语说“一个锅里有两个勺,幸福怎么会有?”由于 藏区的传统观点的影响,认为同一父母所生之子,生长在一起是最大的幸福。为 了避免家庭中妯娌之间的争吵,避免继承家业之间的纠纷,从而出现了这种兄弟 共妻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在贵族和农奴家庭里都有显现出来,农奴家庭本 着传统的观点,兄弟共妻是福分,兄弟共一妻;
贵族的农奴主家庭是为了避免世 袭的产业继承不至于分散,家庭中又是兄弟数人的情况之下,要求兄弟必须共处 一妻。在这种兄弟共妻的家庭中,长子是家长,在这个特殊的家庭中有着极大的 特权,结婚的时候也是由长子出面迎娶,妻子在日后在与其他弟弟相处共处。妻 子所生的第一个孩子也是归长子所有。数个兄弟中一准有不够幸福的人存在,但 是在这个家庭中也应该是最痛苦的一个应该是这个有数个丈夫的妻子。因为这样 的情形下,她的每个丈夫都可以随意支使或者打骂她,这种家庭里的妻子相比较 其他婚姻形式中的妻子的地位更加的卑微和低贱。
2、父子共妻制 关于父子共妻的婚姻形式,在此举例说明。在西藏一县的托吉庄园中 的412户人家中只有1家是父子共妻的,这种婚姻形式是极其少见的。产生的原因 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父亲丧妻后,续娶年轻妻子,待儿子到了婚龄时将与儿子 共处此一妻;
另一种是父亲丧妻之后,儿子到了婚龄,由儿子出面娶妻,然后形 成父子共妻。在托吉庄园中,关于称谓方面还是很有讲究的,儿子称继母不为阿 妈,而是阿姐,这个也是托吉庄园自己的特殊之处。④关于这个父子共妻的情形, 在其他的情况之中笔者暂时还没有更新的资料可以显示,仅仅从托吉庄园这个时 候看来,也可以推断出在清代的时候也还是有这种形式存在的。
3、朋友共妻制 我们俗话说的好“朋友妻,不可欺”,但是在清代藏区里却有朋友共妻 的婚姻形式,不得不让人惊奇。这种婚姻形式多是发生在商贩之间,由于家中男 子经常外出,家中缺乏劳力,而与其他的友人合并为一家,成为共妻关系。这种婚姻形式依旧是为了弥补家中劳力的不足,来支撑整个家庭,获得基本的生存条 件。
二、通婚的条件和程序 西藏地区婚姻中的订婚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分为农奴主阶级子女的 婚姻和农牧民等社会底层的藏族人民的婚姻。农奴主阶级子女的婚姻,订婚权完 全操纵在家长之手,并限制在本阶级之内,讲求所谓的门当户对,有父母之命和 媒妁之言。大多为父母包办婚姻,但是却不如汉族地区的严重,因为在农奴之间, 通婚却没有此种限制要求。他们恋爱婚姻比较自主,没有严格的订婚程序,婚姻 权掌握在男女双方自己手里。男女青年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挑选中意的伴侣,而 不甚重视门第和民族的界限。⑤清代家庭里仍以男性为中心,实行严格的阶级内 婚制,门当户对的才可以成亲。
通婚的范围却是在各地不一致的,有的地方父系亲族禁婚,母系亲族几代 之后才能通婚;
有的父系亲族在几代之后也可以通婚,母系亲族却不禁婚。结婚 的程序在各地都是不大相同的,不过一般都是先由男女双方通过对歌来选择心爱 的人。要结婚的时候再告诉父母,取得同意,并经过部落头人的批准才可以结婚。
⑥这也就是所谓的恋爱自由,结婚不自由。其实在这些之中也有父母不同意的男 女青年私自出外完婚的情形,大多最后都是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结果。
三、离婚制度 西藏婚姻的复杂性,同时决定了西藏离婚制度复杂性。为了制定和完 善法律制度,清朝初期,五世达赖任命桑结嘉措为第悉,指定了《十三法典》。
作为西藏地方的基本法,其中第11条规定了“亲属离异律”,即调解亲友纠纷的法 律。这条法律中规定了解除婚姻采用的方式,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离婚财产和子 女的分配等问题,成为整个清代乃至西藏的基本法。《十三法典》中规定:“夫 妻欢乐而离异或由中间人调解之主要原因,认真判处,务须公正。”“若妻有理, 被夫抛弃,男方须给女方十二钱黄金,以及支付称之为‘服饰赔偿费’,日薪为三 藏升青稞,夜薪亦为三藏升青稞。”“子女的归属则须遵循‘子由父养,女由母养’ 的原则,儿子的乳金依其年龄大小的情形判定。”“出嫁前由父方赐给的衣服和粮 食,无论是给男方的还是女方的,归女方。但若以夫方之名赐给的归男方。”⑦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发挥僧纠纷,都要由亲友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的,可向部落 头人提出离婚。离婚如果是男方提出的,则分一般财产给女方;
如果是女方提出 的,男方不分任何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都提出离婚,头人要罚款,一般是各罚一匹马。关于子女的处置,按照传统方法,女孩归女方,男孩归男方,若只有一子, 则打发去寺院当喇嘛,以免再度发生纠纷。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