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经济的法律解决机制探索
东盟经济的法律解决机制探索 本文作者:周怡蕾 工作单位: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 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ofSouthEastAsianNations)简称东盟(ASEAN), 前身是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 年8月7日至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 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8月 28日至29日,马、泰、菲三国在吉隆坡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定由东南亚国家联盟 取代东南亚联盟。东盟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社会中起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①。一、东盟概况 东盟的领导纲领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它确定了东盟的宗旨和 目标:以平等与协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 展;
遵循正义、国家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促 进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科学等问题的合作与相互支援;
在教育、职业和技 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
在充分利用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改 善交通运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
促进对东南亚问题的研 究;
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标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寻与其 更紧密的合作途径。②东盟积极发展与亚州其他国家的关系。东盟在十年前就建 立起了将中、日、韩包容在一起的东亚合作框架。中、日、韩承认和支持东盟的 主导权,并且愿意以东盟为核心,以3个10+1的模式构成未来的东亚经济共同体。
二、东盟国家经济合作产生的问题 1997年的金融危机极大地削弱了东盟国家的防务建设。资金匮乏和缺乏共 同的防务政策交织在一起,更加让东盟国家的防务建设雪上加霜。不过可以肯定, 如果东南亚经济恢复并有较大的发展,地区一体化的发展及其在政治、外交、防 务政策等方面的反映,还会冲击东南亚经济发展的现状。虽然如此,东盟国家经 济合作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东盟经济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争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1.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巨大。东盟的10个成员国中,既有新兴的工 业化国家如新加坡,又有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等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 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存在巨大差异。新加坡的人均GDP目前已近3万美元,而越、 老、缅、柬四国还不到400美元,人均GDP相差约70倍,远远高于欧盟内部的16倍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内部的30倍的差距水平。东盟国家内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 利于成员国间经济政策的协调③。2.成员国经济优势互补性不强。东盟国家在经 济发展的比较优势方面互补性并不明显。东盟成员国大都推行出口导向战略,出 口产品多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近年来又大都转向下游的电子信息产品,国内 经济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上呈现出雷同化的特征。亚洲经济危机中暴露出来的东 盟国家产业结构单一化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纠正,劳动密集型产业科技投 入不足、生产率低下的弊病并没有根除。3.起步晚,创新低。与欧盟和北美自由 贸易区相比,东盟处在一个较低的发展阶段。经济和贸易结构的雷同化限制了东 盟内部各成员国贸易创造效应的发挥。4.东盟内部市场的相对狭小加重了其对外 部市场的依赖。2000年下半年以来,美国国内需求趋于疲软,经常项目逆差开始 逐渐减少。其消极影响也开始波及到东盟国家,特别是“9.11”事件发生后,随着 美国及全球经济陷入衰退,东盟的经济和对外贸易也相应滑落。5.对于东盟成员 国来讲,争夺主导权的斗争始终没有停止。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三足鼎立, 难以形成和谐的发展框架。现实情况表明,区域经济合作离不开核心经济力量的 协调和引导。东盟成员国中这种核心国家目前尚不存在,中坚力量的缺乏降低了 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凝聚力。在1997年的金融风暴中,东盟各国出于对自身利益 的考虑,竞相贬值本国货币,造成危机在各个国家中迅速蔓延,东盟内部缺乏核 心力量和共同应对机制的弊端暴露无遗①。总之,核心经济领导力量的缺乏以及 内部成员争夺领导权的“斗争”将使得东盟发展布满坎坷。
三、世界其他经济组织解决贸易争端的借鉴 解决东盟经济合作争端的方法必须参考与借鉴其他经济组织的经验,其中 北美自由贸易区与世界贸易组织在这方面的发展最为成熟。1.北美自由贸易区 (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是②:(1)磋商。按照北美自由贸易第20章规 定,一个争端的解决,首先要经过争端双方的谈判和磋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 定,只要出现任何可能影响本协定成员国权利的事情,该国政府可要求和其他有 关国家的政府进行协商,后者将尽快给予答复。第三国有权参加两国间的协商, 或自己单独进行协商。磋商不仅能防止针锋相对的报复,而且能促进各成员遵守 NAFTA义务。(2)专家组仲裁。如果在贸易委员会干预后,仍不能找到互相满 意的解决办法,任何磋商方可以书面请求成立专家组。为保证迅速解决冲突,诉 讼规则确定了严格的期限。专家组应在其成员选出后的90天内向争端国提出一份 保密的初步报告,除非争端国就这一期限达成其他协议。争端国将在14天内把对 报告的评论向专家组报告。专家组在提出初步报告后的30天内,向争端国提出最 终报告,并送交贸易委员会轮阅,贸易委员会通常将公布报告。(3)裁决的执行。自收到专家组报告之日起,争端国应对争端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解决办法 一般应遵循专家组的建议。如专家组确定被诉方的行为不符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的义务时,争端国在专家组提出建议后的30天或互相商定的其他期限内仍不能达 成协议,申诉方可中止执行给予类似的好处,直至问题得到解决。(4)专家证 言程序。为了保证专家组裁决客观和公正,NAFTA设立了专家证言程序。根据 协定的第2014条和第2015条的规定,专家组可以在环境、健康、安全或其他科学 领域中使用技术专家。在争端国的要求下或专家组认为必要时,专家组可以要求 有关技术专家提供专家证言,或就争端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对环境、健康、安全 或其他科学事项的事实提供书面报告。总的来讲,它仍是一个解决政治性争端的 机制。2.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③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 决机制的特点是:(1)统一性。1995年1月1日争端解决机制得以执行以后,所 有的经济贸易争端都纳入到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之中解决,诞生了统一的争端解 决机制。而且,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明确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协议的规定有 冲突时,按照具体协议的规定,即采取特殊优先的原则。(2)效率性。在WTO 框架内,采取“反向一致”或称“倒协商一致”的做法。只要不是各方一致反对,则 有关决策就可获得通过,这样仅有一方或几方就不能阻止争端解决程序的进行, 除非各方经协商一致作出否决的决定。另外,如果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成员组成不 能达成一致,则由总干事来作出决定。(3)强制性。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 解决争端的办法,使用最多的就是要求违反协议的一方撤销那些不符合WTO协 议的措施。如果不能撤销,一般可采取提供补偿作为替代办法。如果违反协议一 方也拒绝提供补偿,那么只有实施报复了,也就是受损害的国家得到争端解决机 构的授权后,可以针对违反协议的成员暂停实施贸易减让或履行义务。
四、ASEAN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对策 1996年东盟国家签订了《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议 定书》,这是东盟国家在解决争端问题上的第一个共识。但由于内容具有许多缺 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所以完善与修订改议定书,参考其它 组织的经验与优点,提出改进建议是十分必要的。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解决 程序和执行解决程序上存在的缺陷是影响现行机制有效性和公平性的重要因素。
对这些程序的完善能够在促进程序正义的同时,推动实体正义的实现,而正义性 正是创制法律规则的根本价值所在。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争端的法律方 式的建议:1.磋商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 反或不符合协议(ASEAN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 商;
同时应通知争端解决委员会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 间进行磋商。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完成。争议各方也可 不通过磋商,直接要求成立专家小组。2.专家组④专家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 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一般情况下,在争议各方提交 书面材料后,专家组紧跟着有2次口头听证会(实质性会议)。此后专家小组开 始实质的工作,由秘书处提供协助。专家组首先拿出报告的大纲散发给争议各方。
这仅是一个描述性报告,对事实和双方的观点进行阐述,若双方认为其与事实有 出入,可以向秘书处澄清。此后,专家组公布临时报告(中期报告)。争议各方 可以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3.上诉⑤如果某一当事方向争端解决委员会 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组报 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有60天的时间处 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 的报告应在发出后30天内经争端解决委员会通过,除非经协商一致不通过。由总 干事来作出决定。4.裁决的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 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当事方应履行争端解决委员会建议或 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通知争端解决委员会若不能立即执行,也 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争端解决委员会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 都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 给予15个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不能改正其违法做法,申诉方应在此合 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若合理期限 到期后20天内,争议各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申诉方可请求争端解决委员会 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报复或交叉报复。5.关于报复和交叉报复如果被诉方没有在 "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或争端各方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投诉方可向争端 解决委员会申请批准其对被诉方中止依照所适用协议应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开始实施报复。争端解决委员会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争 端解决委员会一致同意拒绝该项请求。若被诉方对申诉方的中止减让水平(报复 措施)表示反对,或认为投诉方在要求报复中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可以提 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报复的行业或部门必须是自有争 议和遭受损害的同一部门进行;
报复应限于相当于利益丧失或损害的程度。如果 受损害一方认为仅报复一个行业或部门无效或不能达到平衡,则可在其他的部门 进行交叉报复。五、结论本文提出了对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法律解决方式的综述性 观点。与北美自由贸易去和世界贸易组织相比,并借鉴了优秀的经验与特点,总 结出东盟经济争端的法律解决方式。然而,更深入的观点和研究还将在未来将会 继续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