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老店“瑞蚨祥”商标被侵权获赔4万(图)
百年老店“瑞蚨祥”商标被侵权获赔4万(图) 原告经营地点 被告经营地点 6月17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百年老店 “瑞蚨祥”商标侵权官司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北京市江南绣锦商贸有限公 司承认其行为对原告北京瑞蚨祥绸布店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瑞蚨祥”和“瑞蚨祥 鸿记”知识产权造成了侵害,并当场给付了4万元的经济补偿款。原告北京瑞蚨祥绸布店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是“瑞蚨祥”和“瑞蚨 祥鸿记”注册商标以及“瑞蚨祥”字号的知识产权所有者。被告北京市江南绣锦商 贸有限公司自2004年9月进驻大栅栏后,即自称其是“瑞蚨祥”老店,对外以“瑞蚨 祥”的名义进行宣传及经营,使顾客误解为被告即是原告,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也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 济损失50万元。
被告北京市江南绣锦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其在带有历史古迹的场所中 经营属合法行为,自己并没有侵犯瑞蚨祥绸布店的权利,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称,其自2004年9月10日开业以来,被告没有以“瑞蚨祥”的名义从事经营及 其他活动,而在店铺门口醒目位置悬挂了刻有自己企业名称的牌匾,被告无论在 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意愿。自开业以来,被告亦从未接到消 费者因消费产生误解、歧义方面的投诉。被告店铺内所经销的近千余种商品,均 明确标注了原产地或原厂商的商标,没有一件标有“瑞蚨祥”的字样。被告认为, 其无论在经营方式还是经营内容上,均不存在对瑞蚨祥商标构成侵权的事实,请 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被告认为,被告所经营的场所门口上方题刻的“瑞蚨祥鸿记” 固定牌匾是历史遗迹,被告不应承担“瑞蚨祥鸿记”牌匾的任何法律责任。“瑞蚨 祥鸿记”牌匾由来已久,是历史遗产,其建造和刻制的时间远远早于被告的开业 时间,被告不应对历史遗产的建造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院审理查明,原告瑞蚨祥绸布店于1997年9月先后分别取得“瑞蚨 祥”、“瑞蚨祥鸿记”等11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江南绣锦公司于2004年9月所承租的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街33号,该处建筑物门脸上方因历史原因 留存有“瑞蚨祥鸿记”石刻招牌。被告于2005年3月22日在其经营场所营业过程中 使用了标有“西瑞蚨祥鸿记”字样的销售小票以及标有“瑞蚨祥鸿记”字样的购物 袋。
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认在其经场所使 用标有“西瑞蚨祥鸿记”字样的销售小票以及标有“瑞蚨祥鸿记”字样的购物袋的 行为对原告享有的“瑞蚨祥”和“瑞蚨祥鸿记”知识产权造成了侵害,被告不再实施 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并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4万元。
中国法院网·郭京霞 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