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止痛药_医院用止痛药超量被判赔偿

医院用止痛药超量被判赔偿

医院用止痛药超量被判赔偿 认为诊治存在过错导致母亲死亡,赵女士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 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赵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医院赔偿 其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4万余元的判决。

2005年8月18日,赵女士的母亲因“外伤致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疼痛5小时” 至医院就诊,急诊行“右第一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当月20日,赵女士的母 亲昏迷、呼唤不醒,并进行抢救、治疗。同年9月16日,赵女士的母亲多次出现呼吸 困难,虽经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仍持续昏迷,至同年10月18日出院时仍 呈昏迷状态。赵女士的母亲从该医院出院后,先后到另外4家医院住院治疗。2007 年1月5日,赵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

在该案中,医院亦提出反诉,要求赵女士支付医疗费及护理费等。经双方共 同选定,一审法院于同年3月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在赵女士母亲的诊疗过程 中是否存在过错、过失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分析说明,医院对赵女士母亲术前诊断及手术无明显差错;医院对 赵女士母亲术后应用止痛泵应用曲马多总剂量约648mg。按药典及曲马多药物说 明书规定最大推荐剂量:24小时内不超过400mg,经计算院方使用曲马多的剂量已 明显超过最大推荐剂量(在31个小时内不应超过517mg)。

根据药典及曲马多说明书规定(已经有明确提示)‘如果明显超过了推荐剂 量或同时应用其他中枢抑制药物就有可能发生呼吸抑制’,因此针对患者有过多次 喉部手术病史,考虑其于2005年8月20日发生的昏迷与曲马多应用剂量过多有直 接因果关系;患者于同年9月16日再次发生呼吸困难后,经抢救治疗,最终残留中枢 神经功能受损的情况,考虑与再次发生呼吸道通气障碍导致大脑皮层缺氧时间偏 长有关,但第二次呼吸抑制与2005年8月18日至20日曲马多过量使用无明显关系;
过量应用曲马多后发生了呼吸抑制,虽经积极抢救患者意识恢复未造成严重后果, 但考虑到第一次呼吸抑制会对患者身体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和患者最终预后存在 一定相关性,因此,院方应负次要责任”。

2007年9月20日,赵女士的母亲在第四家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 多器官功能衰竭、感染中毒休克、弥漫性腹膜炎死亡。同年10月16日,司法鉴定 中心出具意见说明,医院对赵女士母亲术后应用止痛泵,应用曲马多的总剂量超过 最大推荐剂量,赵女士母亲2005年8月20日发生的昏迷与曲马多应用剂量过多有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对赵女士母亲的诊疗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其后,应赵女士及医院申请,一审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裁定准许赵女士撤 回起诉、医院撤回反诉。

2008年12月,赵女士再次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医院始终无法查明母亲昏迷的 真正原因,无法及时采取正确的、有针对性的治疗措施,而是错误的按本不存在的 脑溢血和脑干出血进行治疗,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使母亲处于脑昏迷状态超过20 天,成为植物人,医院在对母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中医 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原审法院函致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其对“患 者预后结果”具体所指给予明确。司法鉴定中心给予书面答复,明确“患者预后结 果”是指患者死亡的结果。现赵女士对“患者预后结果”是指患者死亡结果的答复 予以认可,但仍然对鉴定中心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持有异议,认为医院应对母亲 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医院对该答复没有异议并同意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对 赵女士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赵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对法医审查意见书中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 持有异议,并主张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其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不 能推翻原鉴定意见。根据法医审查意见书,医院应负次要责任。一审法院结合鉴 定意见酌情确定4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适当,关于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处理并无 不当。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