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补贴

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

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一、关于穷困问题:对于赋闲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社会 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家庭人均收益低于每月160元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改制企业职工符合低保前提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村委会申请。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的低保人员,凭有关证件可向市社保局申请暂时封存养 老保险关系。

2、关于无力交缴养老保险金问题:国度、省有关文件对社保费交缴和封档 停缴等养老保险政策都有明确规定,应按政策规定执行。考虑近年来职工社会平 均工资增长较快,2009缴费年度,个别工商户和灵活参加工作人员仍可按不低于去 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申报缴费基数。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 人员,除国度政策规定可以封存养老保险关系外,其它人员仍应接续按时足额缴纳 养老保费。办理了赋闲证的人员,在原领取赋闲布施金时期未封存养老保险关系 的,可申请顺延封存时间。但办理封存手续时,应缴清封存前所欠的社保费、利钱, 所欠社保费的滞纳金,由社保部分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 虑。此后要是国度对改制企业出台了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是否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原劳动部下发的《劳动工 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劳部发〔1998〕59号)规定,下岗职工无论是否实现再 就业,将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行 个人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比如,下岗职工郑丽是1986年6月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实 行个人缴费是1992年4月开始的,此间,工作无间断,这22年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 限,加上1992年4月至今的缴费年限,两项合并计算,便可以计算出自己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继续缴费 根据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问题解 答〉中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渝社险〔1998〕241号)文件规定,参加了 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下岗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 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均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养老 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只要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下岗职工,以后无论其中间是 否间断,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可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领取基 本养老金。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1997]26号文,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在这个文件里,规定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 基本养老金;同时,提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求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实行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许多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职工片面理解"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这个概念,认为缴够15年(含视同缴费)就不必再继续缴费了,而个别企 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夸大这种说法,无形中加深了职工对这一概念的曲解。

一些30至40岁左右的下岗失业职工,他们距离退休还有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这 种说法心存疑惑:我们已经有15年以上的缴费或视同缴费工龄,还需要缴费吗答复 是明确的: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由下岗失业职工的缴费历史和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 的计算办法决定的。一方面,所谓"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基 本养老保险金的必要也是最低条件,主要针对开始缴费时年龄偏大且没有缴费历 史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他们一般从开始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有15年左右缴费年 限,由于缴费时间短,保障水平相对较低。而下岗失业职工已具有较长的缴费历史, 缴费起点高。根据退休养老保险金设计原则,缴费时间长、缴费水平高,则保障水 平高。所以说,下岗失业职工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否则,就失去了原有的缴费优 势。另一方面,根据下岗失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也应该续缴基本养 老保险。

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 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4、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1996年)全部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平均指数(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当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相加求出 的加权平均值)。

其中,第一、第二部分相对固定,体现的是社会公平;第三、第四部分体现了 社会效率,决定着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时间长、缴费基数高,则个人帐 户储存额多、平均指数高,从而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水平就高。相反,如果间断缴费时间过长,会导致个人帐户养老金很少,平均指数临界最低值,从而 根据原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会大大缩水。譬如,1996年建立个人 帐户前同样拥有25年视同缴费年限的两位下岗失业职工,一位在到达退休年龄前 连续缴费,一位停止缴费,那么这25年工龄所体现的价值是不同的。连续缴费职工 的25年视同缴费年限平均指数得到提升或保持原水平,而停保职工平均指数被摊 薄,只能享受最低保障水平。综上所述,下岗失业职工为了切实维护自身的养老保 险权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否则将来年老退休 时养老金水平低,不但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也会增加社会的整体负担。这是对自 己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

到2007年6月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1.93亿人, 基金征缴收入由1998年的1353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5215亿元。成绩有目共睹,但 也有问题亟待解决。比如,特困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很重,应酌情给予适 当减免。

据了解,一些地方上世纪90年代下岗的职工,现已四五十岁,年龄偏大,就业 能力差,多数都找不到固定工作,每月的打工收入只有几百元钱,而每年的养老保 险要交数千元,生活十分困难。这些人都企盼着能早日领取养老金,但他们当中的 很多人还不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处在一种十分窘迫的境地。如果家里有病 人,日子过得更加困顿、艰难。这些人对国家是有过贡献的,工作了二三十年,用一 两万元钱就买断了工龄,实在有欠公允。

建议各地对下岗职工困难家庭进行调查登记,区分情况,适当减免他们的养 老保险缴费额。该减的减、该免的免。有的地方已经开始这样做了,但减免力度 不够,未能有效解决下岗职工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如果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的,应一律免交,以体现我们社会的人文关怀。缺额部分由地方财政补齐。地方财 政确有困难的,可由中央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这部分人,人数有限,财政负担不会 很重。1998年至2006年,全国有2400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了基本生活保障,其 中实现再就业的有2000万人。况且,我国的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长,应该不会成为 问题。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会得到广泛拥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