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导向【法学问题意识缺失及合理导向】

法学问题意识缺失及合理导向

法学问题意识缺失及合理导向 对某对象的研究,通常是受到特定问题的引导,或者围绕与研究对象有关 的问题而进行的。而问题的深度和广度,则会影响研究成果。所以,在法学研究 中,问题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其决定着法学理论研究的实用性和实践性。

一、原因分析 (一)受法学学科的影响。法学学科具有很强的应用性,但在“兰德尔模式” 提出后,研究者认为法学的研究可以自给自足。也就是说,法学学科本身的理论 体系就已经比较完备,思维方式比较固定,研究者只要根据这些条件,就可完成 对法学的学术研究。而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主要是对现有的法学理论、原理和 相关知识进行佐证,从而得到自己的研究成果。所以,一些研究者对法学的研究 只建立在理论基础上,完全脱离法学的实际应用,其研究的论题基本只是对法学 这门学科的理解。比如,在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研究中,研究者重视咬文嚼 字,对相关法律中的某一个词语都能进行大篇幅的阐述和说明,但对于具体的民 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和运作却不太清楚。(二)受研究者知识结构的影响。研究 者的知识结构决定着其问题意识的强弱,在法学研究中,当研究的内容属于传统 知识体系的范畴时,研究者基本能够驾驭。但是,如果法学研究内容涉及到比较 多的法治实践,研究者仅凭自己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无法应对实践问题,也 难以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社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在对法学问题进行研究时,需要将多个法学学科综合起 来,才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比如,在研究商事问题时,不仅会涉及到商法、民 法,还可能涉及到刑法,如果不能将各法学学科结合起来研究,问题就无法得到 透彻的解决。(三)受研究者法治态度的影响。我国的法治现实并不那么理想化, 这是因为理想化的法治模式是在传统法治理论基础上构建的,这种模式在世界任 何一个国家都不层真正完整的出现过,所以我国的法治现实与这种模式是不可能 相符的。同时,在中国法治现实中,有些现象并不理性,导致某些严重的法治问 题出现。比如,在薄某主持重庆的政务工作时,就出现公然践踏法治的情况,这 是中国法治现实中的严重漏洞,不是光凭法治理论研究就能解决的问题。

二、途径分析 (一)了解中国法治运作情况。在法学研究中,研究者之所以缺乏问题意识, 主要是因为研究者对我国法治实践情况的了解不足,没有将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 结合起来,导致理论与实践之间形成错位。比如,在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研究时,许多研究者对于“法官”的认识是公正无私,是不会在工作中带有丝毫情感因 素的,这是对“法官”的道德和能力的一种预设,而这种预设会对法院内部的权利 配置结论产生影响。实际上,“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止是完全依据法学理论, 还会参考各个方面的因素。如在对抚养权进行判别时,要综合考虑对孩子成长对 有利的条件,考虑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情感等因素。(二)问题意识培养导向要合理。

法学研究具有随意性,研究者可选择自己喜欢的课题进行研究。但是,在研究主 题的实际选择过程中,却不可避免的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引导。比如,各级组织会 发布课题,由研究者从中选择一个课题进行研究,而课题的提出是发布者根据某 个问题意识确定的,不一定能够真实的反映法治现实的具体需求,而是课题发布 者自己对某个问题的认知。同时,某些期刊的选题取向,也会对研究者的选题产 生影响。所以,在对法学研究者进行问题意识的培养时,要确保导向的合理性, 才能提高课题设置的质量,使研究者能够将法学理论与我国的法治实践联系起来, 提高问题研究的深度,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三)注重对问题的转化结果。法学 研究中都蕴含着一定的问题意识,而法学研究者在对问题进行研究时,却不一定 能其认知下的问题转化成研究主题,所以其研究还达不到理论研究的水平。比如, 在对某些微观法学问题进行研究时,对经验的依赖性比较强,很难对理论阐释进 行延展,无法在学术方面获得广阔的发挥余地,因此不太可能形成学术论文的研 究题材,或者与期刊发表要求差距比较大。所以,在法学研究中,研究者要善于 对所研究问题进行转化,使其能够成为真正的研究主题。这就要求研究者要随时 关注法治现实,在法治现实中去寻找自己的法学研究主题,结合现实的需求对相 关问题进行研究。同时,要能够在理论与现实之间进行灵活的转换,使两者能够 相互的融合,从而提升法学研究的深度。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法学研究中,研究者问题意识的缺失,是受到法学学科本身 和研究者知识结构及对法治现实认知态度的影响。所以,法学研究者要了解中国 法治运作情况,以强化其问题意识。同时,问题意识培的养导向要合理,法学研 究者要能够将问题转化为研究主题,这样才能提高法学研究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