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中国死刑问题的宪法建议
解决中国死刑问题的宪法建议 一、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立法现状 (一)死刑的定义 死刑,又称生命刑,一般定义为“主权国家在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犯罪而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惩罚手段”。对人来说生命仅有一次,剥夺后不可恢复,所以 作为剥夺生命权的刑罚方式,死刑被广泛认为是刑法系统中最为严厉的刑种。(二)我国关于死刑的立法规定 为了保证死刑制度能够合理、合法地运行,我国法律法规作出了一系列规 定。其中,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并规定死 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统一与司法公正;第四十 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成年和审判时已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岁 的,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不适用死刑。对于死缓的适用范围,国家也作 出了一定的规定和调整,扩大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适用。可以说,当前中国死 刑制度正在逐步改革中完善。
(三)从中外对比看中国死刑问题 据维基百科统计,在全球197个国家当中,目前在事实上保留死刑的国家 和地区约有30个。中国也位列其中,保留并实际运用着死刑制度。其余国家或已 将死刑明确废除,或在实践中将死刑废除。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自 1990年以来超过50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的国家以平均每年3个的速度在 递增。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程度极大繁荣,国外的 思想逐渐开始传到国内,开始有更多的目光聚集在司法体制和司法改革上,有更 多的人关心民主与法制,关心人权问题。近年来,随着“念斌案”“聂树斌案”等案 件进入公众视线,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在民间也激起了不小的影响。这在一 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以及死刑制度改革。但中国的死刑制度仍 在不同领域和程度上遭受着质疑。中国仍以执行死刑的次数和人数较多为一些国 际组织所抗议,冤假错案的曝光不时引起公众舆论的一片哗然,部分罪名如“非 法集资罪”入死刑仍受争议。从宪法角度而言,关于死刑是否违宪,是否反人权 也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这都是现阶段死刑制度留给我们思考和不断探索的问题。
二、死刑存在的宪法学思考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对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提供根本保障。众 所周知,死刑是一种剥夺人生命权的刑罚方式,因此也有“极刑”“生命刑”等等别 称。死刑究竟是否与宪法保护公民生命权相悖,学者们普遍存在着三种看法。一 为违宪说。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死刑是违反宪法精神的。他们认为废除死 刑是生命权和人道主义的要求。刑罚也应有人道性的要求。死刑不仅剥夺了人的 生命权也连带着剥夺了人的其他权利,这明显是不人道的。也有学者从冤假错案 造成的损失难以挽回、死刑不一定能达到惩戒效果等角度出发进行论证。二为合 宪说。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对他人人权及其他 权力的侵犯,剥夺这些罪犯的生命权作为惩罚确有必要。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 自古民间便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说法。“那些谋杀 他人的罪犯侵犯了别人的生命权,也就应当失去自己的生命权。在一些国家,这 种观念被用来赋予对严重危害社会或他人人身的犯罪适用死刑的合法性。”三为 “折中说”。“折中说”以韩国宪法为典型代表。韩国采取的“折衷说”,对死刑的执 行力度、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若超出规定则作违宪处理。相较之下, 中国的宪法未对死刑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中国的国情,单纯而片面地在死刑制度 前冠上“合宪”“违宪”的名号,不论是在学术层面还是就社会舆情来说都是武断而 片面的。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的法律实际,采取“折中说”,在渐进中落实,细化 死刑制度实施的准则与细节,才是优化法治环境,推动司法改革,保障人权,维 护宪法的良好途径。下面,笔者将着重对“折中说”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首先,我 国死刑存在的合理性是“折中说”成立的基础。很少有学者对死刑的正义性提出质 疑。死刑作为以剥夺犯罪人生命权为惩罚方式的刑种,具有一定的社会预防功能。
换言之,对死刑进行保留确有威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与重大刑事犯罪做 有力斗争的作用。从社会因素的角度考虑,中国自古有“血债血偿”的社会传统, 国民的素质尚未提升到全体民众都可以欣然接受死刑废除的地步。猝然废除死刑 与我国社会的传统观点背道而驰,一时间势必导致犯罪率的陡然上升,民众对法 律的不信任和大范围的法治恐慌,引发严重的治安和社会问题。在这样的社会背 景下,“折中说”不失为一种明智而不乏温和渐进的改革方法。其次,我国死刑废 除的合宜渐进性是“折中说”符合国情的有力支持。上文已然提到,死刑的废除应 该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骤然废除死刑或拒绝对死刑制度进行变革都是有百害而 无一利的。譬如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曾经贸然废除死刑造成犯罪率陡升, 治安混乱。死刑的存在固然是对判处死刑者生命权的侵害,但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更多人的生命权。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死刑的废除应具有合宜渐进性。“折中 说”强调的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减少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的人数、规定死刑执 行的比例、并对有滥用重用刑罚的现象作违宪处理,显然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再 次,我国死刑最终的废除符合维护人权的要求和国际立法的趋势,故“折中说” 在这一阶段的过渡过程中有重要意义。死刑的存在侵犯着公民的不少权力。死刑 对公民生命的剥夺毫无疑问侵犯着公民的生命权;在长期的死刑执行过程中演化 出多种残忍的刑罚,这种不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也侵犯着罪犯们的人格尊严;平 等适用死刑和特殊主体不适用死刑的争论还在继续;迄今为止尚有55个罪名适用 死刑,仍然位居世界前列;非暴力罪名适用死刑的程度和数量也在广为争议。目 前,我国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渐进解决死刑问题作出尝试。十八大已明确提 出减少入罪死刑的犯罪数量,改革的步伐已经迈出。依照党史的发展和要求,随 着共产主义最终的实现,死刑也最终将被废除。这一精神,也与国际公约的相关 规定相契合。“折中说”对于死刑执行状况的限制作用不容忽视。对“折中说”的采 用,将在渐进的改革中起到过渡性的作用,其历史使命和意义不容忽视。
三、我国宪法关于死刑制度的立法建议 在中国,死刑有着相当悠久的渊源。以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 从办案的官员到社会上的庶民,都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定 理。死刑制度长久的运行与传统观念不无关系。在此基础上保留死刑制度,对与 犯罪行为做长久斗争,威慑犯罪分子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死刑制度的弊端以 及执行中所产生的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不仅需要在 刑法方面思考改革死刑制度的路径,也需要在渐进中,进一步完善宪法的相关内 容,从而推动死刑问题的进一步改善,从根本上优化法治环境,达到司法公正。
因此,笔者从宪法角度出发,给出如下建议: 1.生命权入宪,明确生命权定义。生命权是指“人的生命受保护,不受非 法剥夺的权利”。对生命权作出明确定义并写入宪法,有助于完善宪法体系,引 起对公民生命权的重视,更好地从根本上将保护公民生命权落到实处,减少对生 命的漠视,侵害,甚至剥夺。我国目前只笼统地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 法,并未对公民的生命权作出任何的规定或宪法解释。虽然宪法的这一规定可以 作出扩张解释引申到对生命权的保护,但生命权入宪仍然是最行之有效的保护公 民相应权益的做法。将保障公民生命权写入宪法,是对保障公民人权的进一步细 化和升华。作为部门法根源的宪法对生命权的引入必将引起司法的重视,这是推 动死刑制度改革的先声。2.维护人权,死刑的有限平等适用。中国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中国在维护和保障人权中又进一步。
但如何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体现出对人权的维护,仍然是中国目前亟须解决的一 个问题。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对适用死刑提出三点依据,一是要以法律 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的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 觉为依据。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要体现维护人权,关键在量刑上要客观公正, 兼顾各方面的意志,防止司法独断。更重要的是,在宪法中规定死刑的有限平等 适用。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更能保证“同样恶劣的罪行得到同样 程度的惩罚”,保证死刑制度在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情况下体现出一定程度的 人文关怀。
3.建立死刑违宪审查制度,增强监督。笔者认为,韩国的“折中说”在中 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规定每年度中执行死刑的人数和比例,规定死刑的适用 范围。在死刑有滥用倾向之时,及时地启动违宪审查制度,对死刑的判决和核准 是一种极其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由于死刑的错判误判具有难纠性,这种制度的制 定和运行也会给司法体系的人员带来足够的正视,有效地督促司法人员在案件审 判的全流程中真正渗透进人道精神,做到“少杀”“慎杀”;也能调动起全社会参与监 督的热情,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权益。避免因舆论对案情的过分夸大,造成草 草结案,误判,“舆情杀人”等现象的产生,提高我国社会的文明程度。
四、结语 长达两个世纪之久的死刑存废之争为论辩双方都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和论 据。毫无疑问,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死刑的废除是法律体系改革的最 后目标。但就目前而言,具体死刑存废与否、如何改革应根据实际国情来制定变 革方案。死刑在中国有着较为长久的渊源,解决死刑问题注定是一个漫长而渐进 的过程。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可以为死刑问题的渐进解决提供宪法精神的 支持,引导和指示。从宪法方面为死刑问题提出建议,也有助于中国自身宪法地 位的抬升,推动我国宪法的进一步改进和提升。
作者:黄译莹 单位:福建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