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劳动权理论探讨
宪法劳动权理论探讨 摘要: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特殊体,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劳动者生存的基 本权利。工作是社会得以发展的基础,同时是每个人的根本需求,加强研究我国 宪法劳动权,便于促进人权保障,弘扬宪法精神,且我国劳动权存在众多分歧话 题,在理论界备受关注,本文将主要致力于展开我国宪法劳动权的理论研究。关键词:劳动权;权利;义务;宪法;理论 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对劳动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定,且在公民生存权 利中,劳动权是其基本保障,义务人是国家,权利人是公民,在民法劳动法中, 这种说法和其阐述的劳动关系根本不同。所以在构建宪法劳动权理论过程中,需 对劳动权理论发展及阐述,并以宪法为主要对象。
一、劳动是权利而非义务 当劳动成为一项义务,则经宪法确认的合法行为,为使用公权力强迫公民 劳动。在判断某一法律规范的完整性的时候,法学基本理论认为,需看其是否包 含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两个基本构成要素。行为模式规定出主体应做或者是禁 止,甚至于可以做什么,是对某一行为的判定。法律后果是基于行为模式对照基 础上,规定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否定或肯定性后果。假设给予否定性评价时,则说 明获得追究该行为人法律责任,意味着国家因法律的直接授权或相对人之请求, 给予相应处罚的权力。如此这般将产生下述问题,公民拒绝履行其劳动义务,违 反了宪法所规定劳动义务。假设针对于违反劳动义务的公民,宪法赋予国家制裁 的权利,存在两种方法,其一是处之以财产罚或人身罚,其二是强制履行义务。
但是不管选择怎样的方法,于国家这一暴力机器面前,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权、 财产权均是不堪一击的。是现代法治所不能容忍,同时和国际人权法极不相容[1]。
劳动权决定公民不可以成为义务主体,其具有双重属性,包含社会及自由权。劳 动是社会权,则能够请求国家的积极行为。所以需介绍社会权含义,假设条件缺 失则公民要求国家承担生活条件的权利及义务,无法从社会中获取;相应基本生 活权利,公民可合法获得。从此可以看出,公民社会权对应国家义务。所以,规 定劳动是于法律上混淆劳动的义务及权利主体间关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可能 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增大宪法实施过程难度。而当劳动作为自由权时,公民则存 在选择是否劳动的自由。从逻辑上来说,假设此时劳动被规定成义务,则难以获 得合理解释。因必须履行作为义务的劳动,说明公民不能够放弃劳动权利。且自 治性是权利的首要属性,所以放弃自身是一种权利。二、宪法劳动权保障的新课题 当前我国流行的宪法权理论,公民劳动权仍然被简单当作社会权,且有关 救济理论及劳动权保障层面,仍然是一片空白。宪法劳动权基于社会权之下,不 具备具体意义,且也难以凭借宪法中有关规定,公民向国家申请就业机会,所以 根本就无法保障公民的合法劳动权[2]。不仅如此,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在 宪法学理论中单纯局限于违宪审查、宪法诉讼等方式上,严重限制了宪法劳动权 保障权理论发展。尽管在社会权的基础上,宪法劳动权理论发展出一定自由权属 性,更加自由化公民的职业选择,且成为现如今主要的宪法劳动权的运行状态及 存在方式。然而,在研究宪法劳动权中,法学界展开的研究,是将劳动权放置于 劳动法基础上,并未实现对这一变化的重视,且也并未发现公民对其自身个性与 生存发展、职业的自由选择存在的宪法价值。在从事宪法劳动权研究中,针对于 公民的职业自由选择,一些学者并在自由权中发展的权利救济理论,同时也为全 面的宪法劳动权的保障范围。宪法劳动权经国家统一对公民劳动岗位、形式作出 统一安排,所以当其具备单一社会权时,对公民职业自由选择权利产生严重的侵 害。自由权形式下宪法劳动权,基于发展至今的,已经具备防御能力,公民作为 劳动权实现主体,能够预防公权力侵害到自身基本权利,经宪法劳动权提出自我 主张。换言之,即为公权力主体能够实现适当化对职业性劳动需要的主客观条件 的规范及调整,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然而,制定与调整这些限制措施,需完 全符合宪法的审查标准,同时以宪法劳动权为主要宗旨及目标[3]。
三、结论 在研究宪法视域下的劳动权中,当前很多的基本问题没有达成共识,救济 方式、特定主体特殊保护、主体、性质等等是存在争论的集中体现。很大程度因 方法论的差异,所以存在劳动问题的争论。劳动权理论体系的发展及研究范式的 变迁,对传统理论视角产生极大的冲击,实现立足我国宪法规范、以宪法解释宪 法、多种解释方法并用,转变之前照搬西方宪法理论、劳动法解释宪法、单一的 文义解释的现象。因此需对其文义背后的解释背景展开深入探究,并综合理解宪 法第四十二条与其他条款的实质内涵,同时致力于研究我国宪法的目的解释及基 本立场,为日后建构及推进劳动权理论奠定方法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