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滥用支配地位行为

刘建强 河北经贸大学 050061

市场作为竞争的载体,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发挥其配置资源的作用,以保障竞争自由,从而给市场带来活力,给企业带来压力与动力,促使经营者们不断的创新技术、改善管理,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市场的竞争也是残酷的,过度的竞争会带来竞争者及其相关利益者的对立和倾轧,形成了垄断;而垄断又反过来排斥了竞争,垄断削弱了市场的最初活力,从而损害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使产品偏离了正常的价值轨道,进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

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各国的相关的反垄断法及执法过程中的实践要求,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形式如下:1. 垄断价格,这是比较原始的一种滥用行为的危害表现, 指在某一行业中占据优势的企业根据其优势地位对其产品或者是服务定价,且价格高于竞争水平或者是低于市场价格买进产品。2. 差别待遇,也可以称为叫歧视行为,主要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时,当交易对象的条件相同时,企业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和条件明显呈现区别对待。3. 掠夺定价,通常情况下,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不正当的销售行为,其目的就是在一定市场及期限内,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4. 独家交易,也称排他性交易,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经销商提出的要求,要求他们在特定市场内只能销售该企业的商品,不能销售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5 拒绝交易,也就是抵制。拒绝交易中具有代表性的行为就是拒绝供货,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就是将交易者从这个市场中排挤出去。

1.2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

由我国的经济制度体系决定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类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企业在自然行业中具有垄断地位。这类垄断企业是基于资源的有限性和独占性、投资规模性和长期性等原因自然形成的,我们国家的公用企业大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诸如供水、交通运输等通过网络或大型基础设施为公共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二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不能任意进入特定的相关市场,需要一些特别的授权如法律授权或者是相关文件的授权,经营者在市场中处于独家经营,它们没有实际竞争者,用户对企业提供的商品对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依法独占的企业在我们国家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业、金融业、保险业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管制的行业。事关国家生活,国家安全,也是十分暴利的经济领域。三是在市场竞争中凭借自身力量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比如一些大型国有公司、外资公司、跨国公司以及少数民营企业己在特定相关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滥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价格滥用,主要表现为公用企业的不合理或不合法收费行为2) 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条件下,拒绝出售其商品或者提供服务。3) 强制交易,强制交易行为是企业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促使其他企业从事违反竞争原则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使他人与自己交易、禁止对方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安排他人之间进行交易、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使竞争对手不得以加入某贸易组织以及减弱、回避、甚至放弃与自己竞争等等。4) 搭售, 也称捆绑销售,它是一种格式合同行为, 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购买或取得合同商品或服务的同时,按照他们的格式合同还必须接受那些在实质上或商业习惯上与合同商品或服务不相称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2 我国在滥用行为法律规制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2.1 滥用行为法律规制上存在的缺陷

1) 反垄断法在第三章中对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论述了市场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并明确表述了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过去相比,进步较多。但是法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滥用行为没有综合进行阐述,定义也不十分明确,反垄断法在第十七条只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法条中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只有七种,这对于滥用行为的调整来说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由于条文的罗列十分简单,所以在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困难。

2) 纵观国内外对这个领域的研究,当前世界各国的竞争法对认定滥用行为几乎都具有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指反垄断法并不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只规制限制了有效竞争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无论企业的滥用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如何,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也进行规制。较为明显的是,我国反垄断法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说明,这就使得法官或执法人员在判断一个企业的滥用行为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这一点也必须尽快完善。

2.2 完善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1) 尽快完善反垄断法实施具体细则

反垄断法涉及很多抽象的经济概念, 对法官素质的要求较高,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需要庞杂而详尽的实施细则,才能对重要节点做出解释。一部法律要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需要原则性的规定及实施的具体要求。反垄断法通过后,为了能在实践时更好的应用,应尽早出台实施细则,对相关法律概念要有更明确的解释,使我们的反垄断法顺利实施,实现价值,维护我们市场经济的发展。

2) 更加明确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

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比较多的,反垄断法在具体规定滥用行为种类时,不要因为列举的种类少,反而使我们的法律实施受到限制。同时授权反垄断主管机关制定滥用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这样我国反垄断法就可以既体现反垄断法的原则性、规范性,又保持了作为法律应有的一定的灵活性、发展性,便于实际操作和认定实现我们反垄断法的价值,维护我们市场经济正常发展。

3) 完善滥用行为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对滥用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责任体系。在民事责任上,反垄断法赋予当事人损害赔偿的请求及当事人请求停止侵害或消除危险的权利。

4) 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管理

对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应加强监督管理。像电信、石油、等行业确实是处于垄断地位,期间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必须加强拟法监管,以免妨碍市场竞争及损害消费者利益。

【参考文献】

[1] 王先林.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草案)》相关部分评析[J]. 法商研究,2007,04:10-17.

[2] 何培育, 钟小飞.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兼评“腾讯与奇虎360”案[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1,02:57-61.

[3] 陶剑华. 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D]. 南昌大学,2009.

【作者简介】

刘建强,男,1988 年出生,籍贯是河北省邯郸市复习区河北经贸大学 研究生学院法律(法学)专业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