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分析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分析 在现今的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各行业的革 新提供了新的思路与动力。2013 年6 月,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增利宝货 币基金(余额宝首期项目),是一款兼投资与消费双重功能的理财产品,其借助于 互联网通道,连接了用户、基金公司与第三方支付企业。两会期间互联网金融首 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 时加强监管。可见,加强互联网金融理财余额宝的管理,尤其是从法律的高度上 加以规制,已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余额宝特点 1.高收益。余额宝的收益率取决于天弘基金的业绩,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 七日年化利率与万份收益统计如图1 所示,收益率平均处于4%~6%之间,与同 期银行存款利率相比,余额宝在中短期投资利率方面显现出巨大的优势。

2.低门槛。根据银监会的规定,银行理财产品最低5 万元起卖,传统货币 基金的起购点通常是1 千元,而余额宝货币基金1 元人民币起购,降低了准入门 槛,吸引众多的中小客户。不仅降低用户投资门槛,而且降低了企业融资的难度, 对贷款难的小微型企业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3.高透明度。余额宝界面清晰地显示着用户的余额与收益情况,借助于手 机APP 与官方网络,方便用户随时查询。余额宝定期公布存入基金的沉淀资金 总额以及收益率变化等情况,经营信息的披露增大了基金投资的透明度。

二、余额宝的问题与风险 新型互联网理财产品余额宝,推动了传统金融产业的创新,但也存在一些 问题与风险。

1.金融风险。首先,余额宝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得到迅速的发展,同时,网 络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自主研发的加密技术和数字签 名技术及密钥管理技术落后于金融电子化发展的需要,核心技术依赖于国外进口, 这就为互联网金融安全埋下隐患;其次,余额宝随时申购随时赎回的特点增加了 资金风险,网站促销时段可能出现大量资金扎堆赎回的情况,基金公司也可能会 出现流动性风险,如果发生赎回资金供应断裂,则会引发信用危机;再次,与传统的基金投资不同,余额宝采取网上转账视为自动申购基金的模式,申购过程中, 缺少必要的投资风险提示与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增加了用户投资的任意性与风 险性;最后,余额宝作为新生儿,在灾备系统与应急机制的构建方面薄弱,一旦 发生问题,能否及时、有效地应对解决尚是问题,为金融风险发生埋下隐患。

2.法律风险。一方面,我国将支付宝定位于支付清算组织。《支付清算组 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 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并且支付宝公司仅获得了基金销售的支付牌照,并未获 取基金销售牌照。但就实际效果而言,支付宝已经达到了基金代销的效果,这种 定位上打擦边球的做法,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明确;另一方面,第三方清 算组织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的余额宝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模糊与空白。余额宝 监管法律法规的缺位、余额宝与用户法律权利义务的模糊、支付宝与基金公司权 利义务的分配、用户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健全、风险分担责任的不清晰等,都为余 额宝的长久健康发展埋下了法律风险隐患。

3.监管困境。首先,监管体制不完善。我国金融行业目前采取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对金融业与非金融业,金融业内的银行、保险、证券、信 托及其内部事务进行分开经营与监管。具体而言,银监会依据《商业银行法》负 责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对证券市场及相关参与者进行监管, 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市场及其参与者的监管。但是,推出余额宝的一方是归中国人 民银行监管的支付清算组织支付宝,另一方是归证监会监管的基金投资公司,项 目目前主要投向银监会监管的银行协议存款等领域。各个监管机关只能负责对余 额宝一部分功能的监管,不仅难以从全局上把握,还存在重复监管、监管主体不 明确、监管缺失等情况,使得余额宝类的基金产品面临监管上的困境;其次,监 管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法律应当成为经济运行中的规则, 一切依法运行。在我国,立法的进度却远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需要;
再次,行业标准缺失。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兴的合作模式下的互联网基金产品,其 发展速度之快,带动了传统行业的创新,相关行业的标准尚未统一,行业自律有 待加强。

三、余额宝的法律规制 1.完善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增强用户投资风险意识,预防金融风险。首 先,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要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公开性、真实性。《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应 定期向民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同时《证券法》明确 了十一项应当披露的基金信息类型。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向主管部门与投资者 进行信息披露与重大事项的通知的义务。余额宝须准时、准确地通过官方微博、 官网网站、手机软件、短信、邮箱等方式向用户反馈收益率变化、投资项目、企 业策略变更、风险提示等信息,线上反馈与线下反馈相结合,增大用户信心,提 高用户投资风险意识;其次,完善金融机构的保险制度与灾备系统,融资超过一 定的限额需要与保险金融机构合作,购买保险,预防金融风险。同时,建立健全 风险准备金制度与交易赔付制度,完善风险应急机制,有备无患;最后,用户是 投资的主体,受益的对象,亏损的承担者,应当树立风险意识与维权意识,必要 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维护权益。

2.构建与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实现 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须构建并完善以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为主干、连接法规规 章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有法可依。其一,对现有 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加以改善,使之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其二,创设专 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加快网络金融立法进度;其三,尽快明确余额宝各方(第 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基金公司等)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权责关系,尤其注重 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互联网金融业内的法律地位与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其四, 协调金融立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关系,发挥刑法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惩治作用, 注重民商法、经济法对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的规范作用。

3.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行业自律。互联网技术使得金融发展突破了地域、 形式、渠道等方面的限制,带动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向着综合化方面发展,这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转变与完善提出挑战与要求。一方面,转变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为功能监管,完善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提 高监管人员掌握、预测互联网金融业务与发展的能力,同时加强新型金融产品审 核与准入制度;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仅要发挥监管机关的作用,而且 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与行业规范。

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型理财产品,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金融中介 机构合作创新的成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着比传统金融更大的风险与挑战, 从明确立法、改革监管体制、预防金融风险等方面加强监管与规制,是必行之举。

在市场经济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加快金融的法制建设步伐,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长远发展是一项重要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