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权力与权利经济的关系透析论文_什么是权力

经济权力与权利经济的关系透析论文

经济权力与权利经济的关系透析论文 论文摘要:研究和探讨经济权力与权利经济,准确定住国家经济权力在市场经 济中的性质,规范国家经济权力对市场的干预,保护市场中的合法权利,是市场 经济道路中的关键问题,也是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拳措。国家经济权力通过法律 进入到市场领域,市场经济是法律规范下的权利经济。国家经济权力的性质、地 位和作用途径都有着自身的特点。

论文关键词:经济权力 权利经济 经济是国计民生之本,在历史的不同时期,以不同的面貌加入人们的生活, 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权力不同于传统政治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 中的权力。因此,经济权力进入市场的途径、条件和范围与其他经济模式是不同 的。权利经济中的经济权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与认识 1、济权力观的概念 权力,看起来是属于政治范围,但实际上也属于经济范畴,而且从根本上 来说是属于经济范畴,权力的经济性是权力的最基本属性之一。谈到领导干部应 该树立什么样的权力观时,我们认为,树立经济权力观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或 者说是权力观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是领导干部应该树立的最基本的权力观之一。

经济权力观,就是要把经济理念同权力理念紧密地结合起来,权力必须是 经济的,经济是权力的重要属性之一。离开经济来谈权力是不可取的,离开权力 来谈经济也是不可取的。谈论权力,就必然沙及到经济。这里的经济,主要含义 是从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角度来说的,经济权力观,就是成本与效益紧密联系的权 力观,就是成本权力观,效益权力观不讲成本、不讲效益的权力观是纯粹的政治 权力观,对于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是应该抛弃的。纯粹 政治的权力观不属于经济建设时期。

2、经济权力进入市场经济的条件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范畴,经历了历史选择和选择历史的过程。一 方面,市场经济的出现与确立是生产关系变化的客观要求,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规 律的,是历史前进的必然;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所确定的生产组织方式、交易规 则,改变了国家与个人的传统关系,推动了历史发展的进程。同样,经济权力和市场也有一个相互选择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历史经验表明,市场离不开权力,但 又抵制权力的滥用和干涉,要求权力进入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1市场失灵存在。古典经济学将国家当作市场的守夜人,将市场简单化 为完全竞争下的理想状态,完全、有效竞争是其经济理论的演绎前提。然而,市 场失灵确实存在,“经济人”的本能使完全竞争规则难以付诸现实,市场的功利性 亦导致了某些市场空白领域。市场失灵使市场脱离正常轨道畸形发展,造成对公 共利益、权利主体的侵害。市场失灵必须加以矫正,矫正的方式包括市场――权 利自身作用和国家――权力干预作用,这就涉及到经济权力进入市场的第二个条 件。

2.2市场自身无力调节。市场不会坐视失灵而不理,必然会对其做出应有 的反应。但是,市场的天然属性――经济性令其难以对失灵进行有效的修正。因 此,也可以把失灵看作是市场的天生缺陷,即市场正常运行同样会产生这样的结 果:负外部性、公共产品的生产、垄断、信息不对称等。这些都是经济人在追求 个体利益最大化时要求运用的手段。对此,市场无能为力。

2.3经济权力有所作为。市场本身能够自我调节固然最好,但对其无力解 决的问题则只有寻求外来的力量。这种力量必须是强大的、能够强行矫正市场失 灵的,只有围家权力堪当此任;
同时,这种力量必须是有利、有节的,不侵犯自 由与权利的,只有法治国家的法定权力可以做到。经济权力的干预具备了合法、 合理的基础,但还要求有利、有节的条件。所谓有利,是指经济权力干预市场的 有效性,能够弥补或避免市场失灵,使市场得到保护;
所谓有节,是指经济权力 干预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的约束性,即从市场失灵开始到市场恢复为止,并且遵守 经济发展的成本与效益原则,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倘若干预成本远远大于可能的 效益,则当慎之又慎。

3、经济权力进入市场的限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控权”,对于干预市场的经 济权力同样要从“控权”的思想出发,保证经济权力的有理、有利和权利的实效和 实现。

3.2经济权力行使的价值限制。国家经济权力介入市场经济活动必须符合 一定的价值,即法律预先设定的价值目标,脱离此法定价值的干预,当属违法。

法的价值有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方向,作为规范国家经济权力的法律价值,当选效率。经济权力干预市场以效率为追求,也是以效率为限制。权力干预不效率则 不干预,市场不效率则有效地干预。

3.3经济权力的内容和行使程序的限制。这种限制也是法治要求“控权” 的基本内容,即权力内容法定及权力程序法定。经济权力的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 规定,既不能出现越权干预,又要避免因权力真空而导致的权力滥用,做到有所 为、有所不为,为和不为皆有法可依。经济权力的行使程序应当由法律具体规定。

经济权力干预市场有很多是以惩罚性、强制性方式出现的,这些行为直接影响到 权利主体的市场利益,容易造成权利人的对抗,甚至集团性反抗。为了干预的有 效和市场整体利益,干预行为除了在内容上合法、有理,更要在程序上严谨、规 范,使经济权力的干预能受到被干预主体在法律上的认可,合法有效地完成干预。

3.4经济权力的责任和权利救济的完善。权力主体在依法享有权力的同时, 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权力的其他方面一样,经济权力的责任也是法定的、 强制性的,若权力主体违法行使权力,必须承担它造成的不利后果。与权力的责 任相对应,在法治社会中,要求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即当权利受到非法侵 害时,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主张权利,恢复正义。一方面,这是对权力进行的有效 监督。权力的行使受到不同层次的监督,对权力主体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并能通 过一定的方式预防和阻止权力出轨。另一方面,权利救济要求通过司法途径开放 与畅通。在法治国家中,权利与权力冲突的最后解决途径应当是法律途径,要保 证权利侵害案件的可诉性和司法的公正性,使权力的滥用受到制约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