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约束力 刍议法律的实用性及约束力

刍议法律的实用性及约束力

刍议法律的实用性及约束力 一、法律的约束性 (一)法律形成约束性的过程从法律的形成途径来看,一部法律的制定需 要大致经过四个步骤:提出法案、草案审查以及讨论、法案的通过以及最后的公 布和生效。一部法律在制定并生效之后,整个过程才算完全了。并不是所有的法 律在制定之后立即生效,有一部分法律因为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原因,会公布 具体的生效日期,而一旦生效,既有了其约束性,人们在做法律中约束的工作过 程中就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也可以以此遇见国家对于其行为的态度,从而选取不 违反国家法律的正当行为。法律一经公布,法学家会对其进行一定的学理注释, 目的是让人们更清晰地了解法律所要表达的意思,并且对法律给正常的社会生活 带来的影响做些研究,以给出一些注意事项,提高人们对该泛绿的法律意识。同 时,这种理论研究反过来又能对健全这部法律起到很大的作用。作为法学家们理 论研究的依据,同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表现在人们对于该法律理论体系的评价, 也就是人们的行为规范符合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也是法律约束力衡量的标 准所在。另一方面,也表现在对法律进行研究的法学家们,他们一方面不会不去 重视历史以及考察历史和现行的法律规定,这种研究也是沿着历史和现实的法律 规定变化发展进行的。法律在公布生效后,表现出的并不是大家所说的法律效力, 而是很强的法律约束力,任何法律都是如此。

(二)法律约束力的二重性法律制定之后,一方面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另一方面,对违反这种规范的人予以惩治。也就是说,法律一经制定,就会发挥 其作用,被付诸实施。从上面的法律效力讲起,法律的效力指的是法律的使用范 围,一切法律都有自己的使用范围,只有在使用范围呢,其才会有法律效力。遵 守法律是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所有公民都要自觉来执行的, 严格守法是每个人必须要做到的。但是守法从两个角度来讲,可以通过法律关系 来守法,也可以不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来守法。通过法律守法的例子比如签订合 同,需要通过法律赋予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来相互约束,而不通过法律关系来守法 就处处可见了,只要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遵纪守法都属于这一类。人们以遵守法 律这种方式来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这也是法律规范人们的约束力的具 体表现,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法律的遵守具有自觉性 和强制性,自觉性是由法律具有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的,这二重性也决定了法 律约束力的二重性。国家通过法律的这二重性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保证,制裁 违法者,通过适用的法律来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违法者愿意与否,法律都要执行。由此可见,法律适用性带来的效力有 着强制性,其效力带来的后果也代表着当事人的自身利益,进而让人们自觉守法, 强制性也带来人们的自觉性。

(三)约束力的溯及法律同一切其他事物一样,也有保质期。在法律完成 了一定的历史任务或者法律涉及到的国家机关废除、相似内容新法律的颁布等情 况发生下,法律就会失效。在失效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会给社会带来反溯及力问 题,就是在新的法律生效后,对生效前所发生的需要惩罚、治理在适用性方面的 问题。一般国家对此不会采用溯及,因为旧法飞出后,国家没有权利要求公民遵 守,只有要求公民按照新法来规范行为的权利,这个时候旧法就失去了其约束力。

在旧法失效前发生的案件,新法生效后的诉讼一律不适用新法,而是用旧法来约 束。也就表明旧法在时效后对新法生效前的法律关系还有着法律效力,采用延后 的一种措施。我国在建国初期,法律一直有着溯及既往的规定,法律颁布后生效 前就有了约束力,而效力则是在法律生效后才会有。

二、结语 法律作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的标杆,从其本质上来看,对我们有着很 强的约束力。但是从这种约束力之下我们应该看到法律作为一个国家社会秩序有 力保障的前提,有着很强的民用性,任何法律都是从最广大公民的利益出发来制 定实施的,所以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让我们的社会秩序保持和谐。法律的 最终效力不是在于如何进行法律惩戒,其真正的目的还是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约 束力,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让人民能够有法可依,从而遵守社会法律规范,更 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身为一名公民,应该能够充分了解法律,站在法律的底 层,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通过对法律的了解与学习,从而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绝对不触犯法律。

作者:何翔 单位:红河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