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 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 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以着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 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 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