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思想历程及经验
法制建设思想历程及经验 1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渊源及中国化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在上海成立之日起,就一直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党的 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也是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制思想 为自己的法制建设的行动指南。1.1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自幼深受做律师的父亲影响,其法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大致可以分 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思想的启蒙时期。这个时期主要集中在1835年10月进 波恩大学攻读法学至1844年。当时,面对言论自由受封建势力的打压,马克思深 入分析和思考了法与自由的关系,明确提出“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1], 继承了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自由观,并提出法制化才是维护人民自由的手段。第二 阶段:法制思想的发展成熟时期。马克思在1844年参与《德法年鉴》的工作之后, 其法制思想迅速发展成熟,在法的本体论、法的本质论、法的职能论、法的历史 规律论、法的关系论、人权论、部门法论、对资产阶级法津和法律学说的批判、 法学方法论等方面形成了系统的观点。他已经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置于经济基 础之上,对法制的理解已经脱离了唯心主义。马克思与恩格斯一道,共同创立唯 物主义的法制理论体系,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制时代。
1.2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中国化 马克思与恩格斯一生都在为人类的解放事业奋斗,他们的法制观始终围绕 人的解放和争取自由为核心,深入批判了资产阶级法的阶级属性和局限性,揭示 了法的一般发展趋势。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是人类解放事业的重要财富,但是, 不可否认的是其法制思想是建立于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背景和日耳曼民族传统 之上的。因而,各国在适用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过程中不能只采取单纯的拿来 主义,而必须根据本国和本民族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的设计。中国共产党于 1921年成立后就开始了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中国化探索。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 思主义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在中国原有的法律体系上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 化,进一步吸取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精髓,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中 国化。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段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中 国化的历史。2法制建设中国化的历史经验 2.1建章立制巩固革命成果,毛泽东开启法制建设的中国化进程 毛泽东是马克思主义法制中国化的开启者。早在1918年,毛泽东组织“新 民学会”进行革命实践活动时就深刻地认识到,社会主义革命的组织机体必须建 立在完善的规章制度基础上,确保组织的纯洁。此后,毛泽东的法制观念不断深 化,特别是在经过两次国民革命战争的洗礼,愈发感受到法制建设中国化的重要 意义,特别是在中国这种专制传统浓重、封建残余势力强大的国家,对于如何搞 好民主更是有了深刻的认识。他认为,要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在中国不 是一蹴而就的,不是简单地改变法律、破除旧法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经历一 定的历史阶段,于是他提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正是这一理 论指导中国人民破除重重困难,建立了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取得了新民主主义 革命的胜利。新中国建立前后,毛泽东率先提出要走法制道路,要完善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体现人民的意愿,摆正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位置。建国前,毛泽东 深刻地总结了解放区政权建设的经验,领导全国进步的政治团体制定了具有广泛 政治基础的《共同纲领》,并在纲领基础上成立了新中国;又先后制定了《婚姻 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1954年制定了我国的第 一部宪法,极大促进和保证了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制度化和法律 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62―1963年相继起草了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准备 征求意见后正式通过,以建立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遗憾的是,史无前例的 “文化大革命”干扰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
2.2构筑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框架,邓小平引领法制建设中国化的全 面展开 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掀起了法制建设的新一轮高潮。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 代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 有益的想法,特别是提出了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框架,并逐步理顺了党、 国家和军队的关系,要求在法制的框架内实现人民生活和国家生活的正常化。第 二代领导集体不但要求要搞好改革开放,而且要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要同时搞 好,用法制的手段捍卫社会主义事业。在这些理念的指引下,第二代领导集体的 法制思想逐步清晰,在内容和实质上都继承了以毛泽东为中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 的法制建设中国化的传统,并在此基础上丰富和完善了法制建设的脉络:首先, 坚持将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例如,1978年12月邓小平主持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 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在此,邓小平不 仅将民主摆在国家生活的首位,还强调应当将民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其次,吸 收西方立法经验,完善民事领域立法,确保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邓小平倡导 吸收人类社会一切有用的经验,特别是在民事领域,不断引入创新观念,《经济 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等民事、经济法律的制定,进一步提供了经 济建设的法律保障,推进了经济社会的法制化。最后,树立法律权威,注重法律 实施,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邓小平要求法律的制定实施要体现权威性, 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殊党员存在,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3],确保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落实到实处。
2.3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江泽民推动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设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共产主义运动遭遇了大寒流,包括苏联在 内的多个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改旗易帜,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
在中国何去何从的紧要关头,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毅然前行,坚定 不移地带领中国人民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在此时期也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法 制体系,中国政府的职能被重新定位,政府部门经历了机构改革,社会主义事业 欣欣向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正式提出“法治”概念,为中国法制 的革新和法制建设的中国化提出了新的努力方向,实现了“法制”向“法治”的过渡。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党和国家、人民的关系模式,认为“发展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后,“依法治 国”概念在1999年被正式写入宪法。这标志着中国在追求人民幸福、人民民主的 过程中,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2.4倡导和谐平等的社会法治模式,胡锦涛进一步助推文明成果的法制建 设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深刻改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 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 征。我国已进入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的攻坚时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时期。经济 社会发展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以胡锦涛为领导中心的 第四代领导集体,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以“保稳定、促发展”为核心理念, 不断落实和发展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推动人类文明成果的法制建设。第四代领导集体在法制建设中国化的进程中提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思想。一是提出了和谐法 治的思想。胡锦涛在2005年9月4日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指出:“法治是人类文 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 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相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 范和维护。”第四代领导集体不仅践行依法治国的理念,而且也对依法治国增添 了和谐的内涵。二是科学定性了法治国家的内涵,并明确概括了社会主义的法治 理念。依法治国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五个方面。三是理顺了法治国家与政党的关系,依法治国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之下才能维护法治的权威、实现公平正义。
3法制建设中国化中的问题与突破 3.1中国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化的历史。在中国 共产党90多年的历程中,党不但在内部制度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带领中 国人民在国家建设中同样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迅 猛以及中国封建文化的根深蒂固,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 的问题。首先,法制建设落后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在90余年间,中国社 会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历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民主主义社 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跨越,特别是改革开放30余年社会经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 化,然而法制建设实践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法律规定落后于社会现状,无法实 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要求。其次,误读党的建 设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法制建设的实践应当是将党的建设与国家的法制建设 置身于同一个平面,应当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法治建设。但是,近年来出现了 各种各样的思想误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坚持党的领导绝对化,有以 党代政的倾向;二是错误认为,宪法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 动,因而认为法律与党之间存在剧烈的矛盾冲突,党和国家之间是割裂的矛盾关 系。最后,否定马克思主义在法制建设中的指导地位。当前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 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重大改革。但是,部分观念 却将马克思主义指导与法制建设对立起来,将法制建设看作是一种脱离马克思主 义指导进程、是一场全盘西化的改革,全面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将西方 倡导的资本主义民主法制机械地套用到我国。
3.2法制建设的突破第一,继续加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 究,不仅仅关系着中国法学理论的深层次发展,更关系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法与党 的关系问题。加大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还可以更好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和 法学理论的融合与协调。第二,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国家的 高级管理者、党的各级领导人,首先应该是懂法律的人,是有着马克思主义理论 素养和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追求的人,这就要求应培养更多的更优秀的法律人才, 提高司法实践的能力,提高依法治国的能力。第三,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从来都不是圆满的,因为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我们与时俱进, 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建立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90 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坚守着马克思主义的信念,继承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并创 造性地应用于中国各个阶段的法制建设过程中,保障了党的领导,维护了人民的 利益,实现了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作者:汪文来 工作单位: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