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研究范式与理论建构
劳动权研究范式与理论建构 我国法学界中,对于宪法上劳动相关问题的讨论高潮始自劳动权被定位为 宪法基本权利,此后劳动权就上升为该领域研究的核心问题。因为,对于“劳动 权”的研究,可以从客体、主体、种类、性质、效力等维度,分别延展为“劳动”、 “劳动者”、“各类具体劳动权”等丰富而严密的问题框架。简言之,“劳动权”是贯 穿宪法上劳动问题研究的一条主线,也是厘清诸多学说之间关联与差异的基本思 路。对现有研究成果梳理后可以发现,宪法视域下劳动权的研究正在经历三重研 究范式的转变,即从“以劳动法解释宪法”到“以宪法解释宪法”;从“照搬西方宪 法理论”到“立足我国宪法规范”;
从“单一的文义解释”到“多种解释方法并用”。上 述转变广泛体现在劳动权研究的各个领域中,为劳动理论建构的深入推进奠定了 方法论基础。
一、客体:宪法中劳动的概念拓展 宪法将劳动权纳入基本权利范畴之后,针对劳动权的研究就从劳动法的角 度拓展到宪法视野,学者们围绕劳动权的主体、内容、性质、效力、限制等展开 了规范分析。但是,在宪法层面如何界定劳动权的客体即“劳动”之内涵,始终是 宪法解释学中关于劳动权研究的薄弱环节,直接影响了宪法第四十二条在整个体 系中的融通,也导致现实中“劳动”被贴上“体力”、“粗活”等标签,形成极其狭隘 的理解,甚至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也将其限定于体力劳动(名词)或进行体力 劳动(动词)。[1]随着人类劳动形态、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的多元化,特别 是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人的比重逐渐增大,对传统的“体力劳动观”造成极大冲 击,也倒逼法学界反思劳动概念界定的必要性。学者王旭较早地认识到了这一问 题对于劳动权研究的价值,他以“投资行为”为例,通过宪法第六条中“其他分配 方式”与第四十二条中“劳动义务”的文义冲突,指出对于劳动本身的范畴,“不经 进一步解释就会发生体系上的冲突与不融贯”。[2]在这种问题意识导向下,山东 大学王德志教授进一步通过宪法文本中关于“劳动者”和“劳动人民”的规定进行 体系解释,主张宪法中劳动概念有待拓展才能顺应时代发展。因此,他将“劳动” 界定为:“一种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或者秩序、公平、安全等公共价值 以及提供其它有价值的社会服务的活动。”[3]蔡定剑教授也曾指出,“劳动”不仅 仅是个人谋生手段,更是“国家和社会积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基本方式”。[4] 这种宪法视域下的“劳动”概念所能指向的外延,远远超出劳动法理论中具有从属 性和求偿性特征的契约式“劳动”。二、主体:公民与劳动者的外延界分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劳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劳 动法》第三条中“劳动权”的主体是劳动者,即通常意义上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 关系的职工。但是,部分宪法学者忽视了法规范层面权利主体规定的鲜明差异, 甚至主张宪法与劳动法上的劳动权权利主体均指“劳动者”或“劳工”。[5]也有的学 者注意到上述差异,却认为应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限缩解释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6]上述理论均体现了“以劳动法解释宪法”的方法论,未能有效遵循“以宪法解释 宪法”的原则。最早站在宪法立场重新审视劳动权主体的学者是王德志,他以外 国人在宪法与劳动法中的身份定位为切入口,阐明了“公民”与“劳动者”的明确界 分,即“公民”排斥“劳动者”中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也将非受劳动法保护或非雇佣型的公民(如个体户、创业者、农民等)排除出去。
[7]笔者认为,宪法与劳动法权利主体外延的区别,最根本地源于两者背后所体 现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公法关系,因此将权利主体界定为宪法意义上的 “公民”,调整个人与国家以及国家内部间的关系,除外国人外,所有人均得以享 有。后者是私法关系,调整职工与用人单位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劳动关 系的有无为标准,而非国籍。正是基于这一区分,部分学者进一步指出,应将宪 法中的“劳动权”和劳动法中的“劳动权利”作为两个独立且并列的概念,以此突出 劳动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独特地位。[8]因此,对于劳动权与劳动权利的主体 界定,是厘清宪法劳动权与劳动法劳动权利的关键。传统理论中,部分学者认为 宪法中的“劳动权”与劳动法的“劳动权利”系“属种”关系[9],这事实上混淆了两种 不同的法律关系,也无视《宪法》和《劳动法》中两种权利主体规定的明显差异。
三、本体:宪法中劳动权的属性定位 传统理论中,关于宪法上劳动权内涵和性质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种路径,第 一种是围绕第四十二条,基于学术史的回顾和宪法释义学的立场,直接阐述劳动 权的内涵,并将其定位为自由权与社会权。其中,又可以分为自由权与社会权双 重属性说[10]、纯粹自由权说[11]、纯粹社会权说[12]等三类。第二种路径是从权 利的相对面即义务角度,阐述劳动义务的内涵和特征。部分学者主张,宪法中的 劳动义务的规定“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13],不具有实际的规范约束力,仅仅 是一种道德义务。个别学者认为,劳动无论是否为道德义务,“在宪法中作专门 规定的意义不大”。[14]甚至,有学者主张“取消将劳动作为宪法义务的规定”[15]。
就第一种路径而言,未能注意到劳动权的规范内涵与条款内涵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局限于西方自由主义立场下的基本权利谱系,缺乏通过多种宪法解释技术进行的诠释。针对后一种路径,如果将劳动义务与宪法第六条中的分配制度相结合进行 体系解释,劳动显然不仅仅是道德义务,还具有一定经济意义。因此,所谓的“劳 动义务宣示说”局限于西方自由主义立场下的立宪主义立场,过于强调个人的极 端自由,未能体现我国宪法真实的立法原旨。如前所述,上述两种传统研究路径 局限于西方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谱系和立宪主义立场,未能体现我国宪法文本所 承载的国家价值观。与此大相径庭的是,学者王旭对“劳动权”本体的认识,超出 了传统关于“私权规范”的定位。他通过梳理劳动权在不同历史阶段文本中的功能 变迁,借鉴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创造性地提出了“承认规范说”,即劳动权是“蕴 含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伦理的重要承认规范”。具体而言,“劳动者”作为“奴隶”, 在劳动中萌生自我意识,与“主人”取得相互承认,甚至可能通过暴力革命等手段 成为“主人”。“承认规范决定了权利规范的内涵与结构,权利规范是对承认规范 的权利担保与落实。”[16]笔者认为,“承认规范说”对于劳动问题研究的重大贡献 在于,将劳动权的定位从法律层面延伸至政治结构,充分揭示了劳动权兼具权利 与义务双重属性背后所蕴含的国家伦理观。但是,王旭所强调的“从中国宪法文 本出发”,如何确定宪法原意,如何处理文本、历史与实践的关系似可再做斟酌。
正如部分学者所指出的,随着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实践变迁,劳动已经从“国 家安排”过渡为“职业自由”,“这时再用所谓的原意解释方法,解释力度也就不够 了。”[17] 四、救济:劳动权保障的理论探索 我国宪法学研究中,关于宪法劳动权的权利救济或保障是长期以来的短板, 甚至个别学者指出“是一个理论空白”。究其原因有二:一方面,通说观点中将劳 动权界定为社会权或自由权。如果认定为社会权,它只是一项抽象权利,而缺乏 具体主张,“即任何公民均不能直接依据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而向国家提出提 供就业或就业机会的请求。”[18]如果认定为自由权,职业自由在我国尚未界定为 一种权利,更难以纳入宪法劳动权的内在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传统理论中宪法 救济渠道相对有限,只有违宪审查、宪法诉讼等,劳动权保障通过上述方式解决 缺乏现实可行性。具体而言,这种理论短板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集 体劳动权是否入宪尚未达成共识。其中,团体争议权中的罢工权争议最大,支持 删除罢工权条款的学者主要提出了维持秩序说、工人与国家利益一致说等理论主 张,而主张罢工权应入宪者也提出了人身自由条款推导说、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 说、经济政治发展需要说等。第二,劳动权保护的范围如何确定经历了长期争论。
劳动权研究早期,学者们基于“以劳动法解释宪法”的方法论弊端,将宪法劳动权 直接等同于劳动机会保障权,仅仅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两类。或者将其等同于工作权,“包括选择职业权、职业保障权、职业培训的请求权、失业救济权等”[19]。
虽然揭示了个别劳动权中就业与择业两大核心权利,但未涉及集体劳动权,范围 较为狭隘。随着劳动外延的不断扩大,学者们对于劳动权的认识也相应拓宽了视 野,一方面,主张劳动权是以劳动权利为基础的,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 等内容的广泛的社会权利。[20]另一方面,提出劳动权应将集体劳动关系纳入其 中。部分学者指出,除了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几种权利外,还应包括 普通法律中客观存在的准基本权,例如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障权、民主管理权和团 结权等。[21]第三,劳动权保障宪法救济方式难以落实。由于宪法劳动权的属性 尚存在一定争议,如何在保障宪法劳动权也难以明确。学者们先后提出了建立涉 及宪法劳动权的案例指导制度、明确劳动权的可诉性、建立实效的违宪审查机制 等。
五、余论 笔者以“宪法”、“劳动权”等为检索词,在学术期刊网中进行摘要检索后发 现,截至2017年4月,约有学术论文360篇。内容主要涉及宪法劳动权的概念、内 容、主体、性质、救济方式、特定主体的特殊保护等。但是,宪法视域下的劳动 权研究就许多基本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上述五个维度恰恰是这些争论的集中体现。
笔者认为,关于劳动问题的争论,很大程度上还是源于方法论的差异。劳动权研 究范式的变迁与理论体系的发展,极大地冲击了传统的理论视角:第一,从“以 劳动法解释宪法”到“以宪法解释宪法”。正如部分学者所指出,宪法上对于劳动 问题的研究应该避免陷入“从劳动法律关系出发来界定劳动权内涵的‘逆向推导’ 逻辑进路所造成的理论误区”。[22]第二,从“照搬西方宪法理论”到“立足我国宪 法规范”。仅沿袭西方宪法理论而解释我国宪法中的劳动条款自然影响体系的融 通,任何国家宪法文本的背后均体现了独特的国家价值观。第三,从“单一的文 义解释”到“多种解释方法并用”。基于宪法释义学立场解析劳动权条款固然重要, 但形式内涵不同于规范内涵,既要将宪法第四十二条与其他条款结合起来综合理 解其实质内涵,把握其“意义关联”即体系解释,也要深入探究文义背后的解释背 景,特别是从制宪实践进行历史解释,还要研究我国宪法的基本立场和原旨即目 的解释。上述三重研究范式的变迁既导致当下劳动权研究视角发生了巨大转变, 也为今后劳动权理论建构的推进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作者:靳澜涛 单位: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