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的基本功能与派生功能_派生功能

的的基本功能与派生功能

的的基本功能与派生功能 一 研究背景 1.1.关于“的”的研究 现代汉语虚词中,“的”字是研究得最透彻的。对“的”字的深入研究始于朱德 熙1961年的《说“的”》。由于“的”本身在现代汉语虚词中的重要地位,也由于朱德 熙在分析方法上的新颖,该文引起了汉语语法学界的极大重视,引发了持久而深入 的讨论。

朱德熙(1961)认为“的”可以分为副词性后附成分“的[,1]”、形容词性后附成 分“的[,2]”和名词性后附成分“的[,3]”。“的[,1]”和“的[,2]”相当于唐宋时期的描写 性的“地”,而“的[,3]”相当于唐宋时期的区别性的“底”(朱德熙,1966)。

从意义上看,吕叔湘(1943)认为,“地”是“描写性”的而“底”则是“区别性”的。

朱德熙认为两者由于语音上的合并导致了书面写法的归并,而根据分布和功能,实 质上仍应该分成三个“的”。

认为三个“的”可以进行某种程度归并的主张,最初表现在合并“的[,1]”和 “的[,2]”的认识中。黄国营(1982)认为只应该分出两个“的”:一个“的”不改变其前置 成分的语法性质,另一个“的”改变其前置成分的性质。正好分别相当于历史上的 “地”和“底”。陆丙甫(1992)也曾指出“公然、奋勇”等词是作为实词的“唯状形容词” 而不是作为虚词一类的副词,可看作特殊的、功能不全的形容词。这实际上也支 持了“的[,1]”和“的[,2]”的合并,因为“的[,1]”和“的[,2]”的区分完全建立在区分作为 形容词和副词的“X de”的基础上。如把可以带de而只能作状语的“X de”,如“偷偷 de、公然 de”看作形容词,“的[,1]”和“的[,2]”的区分也就不必要了。

近年来不少学者进一步对“的[,2]”和“的[,3]”的区分提出疑问,认为它们其 实是同一个语素,“X的[,2]”和“X的[,3]”的区别是由X决定的。胡裕树、范晓(1994) 率先提出众多用法的“的”背后存在一种同一性。此后沈家煊(1995、1999)、袁毓 林(1995)、石毓智(2000)、张敏(1998)、郭锐(2000)都陆续撰文赞同将“的”作统一 的处理,虽然他们的具体分析不同。

袁文和石文都强调“的”字结构共同的区别功能。石文认为,“的”的基本功能 是“从一个认知域中确立出成员”。沈文从标记理论出发认为“的”具有标记“有界”定语的功能。由于“有界—无界”这一对概念同“区别—描写”和“离散—连续”是自 然组配,因此可以说沈文对“的”字功能的看法同“区别性”密切相关。石文在分析 “的”的区别功能时也强调,“的”字短语具有离散性和确定性的双重特征。这离散性 就同“有界性”密切联系。

张文从“距离象似动因”出发认为“的”具有增加定语跟核心名词之间认知 距离的功能。距离象似动因是语言临摹性(iconicity)的一个表现,在所有语言结构 中都或多或少存在,所有虚词都有这种功能,“的”当然也不例外。因此,距离象似动 因不能充分反映“的”本身的个性特点。

郭文批评了朱德熙把“的[,3]”看作名词化标记并把“X的[,3]”看作名词性结 构的处理方法,认为“的”字结构在词汇平面是修饰性的,在句法平面才有指称性。

这个路子跟本文的处理有相似之处。但是郭文着重论证“自指”、“转指”和“名物 化”等概念不是词汇平面的现象而是句法平面的现象,并没有区分修饰性中的描 写性和区别性。本文则进一步论证“的”的基本功能是描写性而不是区别性。

我们同意虚词“的”字的各种用法的同一性,但是认为它本身的基本功能是 作描写性标记,而区别性或指别性功能是描写性在一定条件下派生出来的语用功 能。

本文着重分析:什么样的定语在什么样的位置以及怎样的篇章环境中不能、 容易或必须带“的”,从而总结出“的”的基本功能。

1.2.描写性、指别性不是同一平面的概念 “描写性”和“区别性”都属于修饰性。但是“描写性”从内涵去修饰核心成分, 告诉听话者“怎么样的”。而“区别性”及“指称性”强调所指的外延,告诉“哪一个/些”。

逻辑学中内涵和外延密切相关,双方间存在着反比关系:内涵越丰富外延越小。朱 德熙(1956)就敏锐地注意到:“一类事物经过描写之后就不再是普遍的概念,而是 特殊的概念了。因此描写性定语往往带有潜在的指称作用。”这个观察是很深刻 的。根据这个说法,可以说指称作用是描写性所派生出来的功能。本文很大程度 上是对朱氏这一见解的发挥。

Xu(1997)曾注意到,虽然无定名词通常不能作主语,如(1a)所示,但是无定名 词在添加了一些描写性的定语后,出现在主语位置就比较能接受,如(1b)所示。

(1)a.一条狗跑进屋里来了。b.一条白白胖胖的狗跑进屋里来了。

这个现象也显示了描写性和区别性的关系:描写可以增加指别性,“一条狗” 是不定的,但是“一条白白胖胖的狗”的有定性就比较强,因此更容易在主语位置上 被接受。

因此,“白白的”与“白的”的对立,或者说“的[,2]”与“的[,3]”的区别,并不是描 写性和区别性的对立,而是是否带有感情色彩的对立,“白白的”有主观的感情色彩, 而“白的”没有(朱德熙,1956)。另一方面,这种区别是有程度性的对立:“白白的”不 仅有感情色彩,而且是某种程度的“白”,因此它不能再受程度副词和带有感情性的 程度副词(如“挺、太、怪、可”)的修饰。当然,有感情色彩的形容词,可以说具有更 强的描写性。从这个角度,可以说“的[,2]”比“的[,3]”具有更大的描写性。但这不等 于说“的[,3]”就没有描写性,或者说“的[,2]”就不能派生出区别性。例(1b)就是一个 “的[,2]”增加了区别性或指别性的例子。

其次,说描写性和区别性这两个概念不直接冲突,还因为它们分别属于两个 层面。描写性是指定语同核心名词的语义关系,是结构内“核心导向”的语义概念;
而指称性是指成分和外部世界的所指关系,是结构外的语用概念(陆丙甫,1998)。

正如一个句子成分可以既是语义上(相对核心动词而言)的受事,又是语用上的话 题一样,一个定语可能语义上既有描写功能,语用上又有指称功能。

在语义关系和语用关系之中,前者更基本、更稳定,可看作分析的出发点(陆 丙甫,1998)。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定语。同时具有描写性和区别性的定语,它的描写 性是“无标记”的基本意义,而区别性是“有标记”的附加意义。

这在形式上也可以得到证明。例如“那本红的书”中,“红的”如果要表示“是 红的而不是其他颜色的”这一区别意义,回答“哪一本书”时,往往要重读。重读和非 重读相比,重读是有标记形式。要表示区别意义,除了重读之外,还可以通过语序变 动去实现,如把“红的”前移到指别词前,说成“红的那本书”。与本来位置相比,移位 后的位置是有标记位置。总之,无论重读和移位,都是对无标记的初始形式有所作 为,并且都在原来的描写 意义上增加了新的区别意义。换言之,区别性意义是需要一定条件激发的 派生意义。或者说,描写性意义是必然的,而区别性是潜在的意义;这个潜在意义最 终落实,需要一定的语用环境。需要指出的是:原来的描写性意义并没有消失,只是显得不那么突出了而已。正如受事宾语提升为话题之后,初始的受事意义并没有 消失,不过因话题意义的突出而被削弱了而已。

关于描写性和区别性之间这种差别的另一个形式证明是:在描写性定语标 记和区别性定语标记采用不同语音形式的某些汉语方言中,两者可以并列出现(朱 德熙,1980),犹如日语中语义性的格助词之外还可以加上话题等语用标记(陆丙 甫,2000),并且重出时,总是描写性标记更靠近定语,在内层,而区别性标记在外层。

这不仅显示了描写性和区别性是可以共存的,并且也直接显示出描写性同定语的 关系更紧密,是定语更内在的、深一层的意义。

其实,在“底”、“地”分化的年代,这两个字也有连用的情况,并且连用的顺序 也是描写性的“地 (2)恁地-底地位,是主学者而言。(《朱子语类》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