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法学教改研究 什么是教改

新时期法学教改研究

新时期法学教改研究 一、法学教学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大学扩招与法学热导致法科毕业生不断增加,法学专业毕业生就 业形势严峻。2010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08年11月,全国法学院 系本科在校生30万人,专科在校生22万人,硕士6万余人,博士8500人。《2009 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中排名第一。

本科生毕业时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为47%,排名倒数第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 的另一个特征是,单凭法律学位就业越来越不易,如果再没有实践经验,就业则 难上加难。要培养法律人才,首先要从法学教学改革抓起。必须综合考虑经济全 球化对跨国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的社会转型、法律制度变革等多种因素,从培 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选择、教学方法、考核模式等方面对法学教 学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以适应国际、国内对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意义 2011年,世界知名研究调研公司麦可思研究院发布了2007-2010年三年的 15个失业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位居其中第一。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 类型、层次的需求在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法学教学模式、教学观念已经不 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因此,法学教学的改革,特别是通过教 学改革培养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学教学改革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 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提出和实施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必然性。这是因 为,以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为特征的现代社会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 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高等教育必须面向世界培养人才。而恰恰相反, 由于我们过去的教育体制存在一些主观和客观原因,使得现在的大学教育中对应 用型人才培养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对知识的 掌握仅限于理论和法条的死记硬背,口头、书面表达能力较差,分析及解决问题 能力较差,思维方式单一,知识面狭窄等等。这种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人,只 是“片面人”,而不是知识、能力、素质综合发展的“全面人”[1]。这是不能适应在 新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中, 整合学科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调整并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特别是把应用型人 才培养作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还应该看到,我国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学中存在的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能力培 养的现状,导致大学生综合素质较低。因此,培养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的综 合型、创新型人才,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法学教学改革将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课程体系打下 基础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学科教育,而是综合教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以 提高人才素质作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通过对学生进行军 训、“两课”社会实践(调查)、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实习、法学专题辩论、毕业 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等方式的锻炼,以达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目的。因此,构 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必须以专业课的课程内容为依托,使专 业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能有机整合。如模拟法庭的运用要与《刑法学》、《民 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开设有机结合;
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尽可能 覆盖法学主干专业课。另外,从长远考虑,可专门编写这方面的教材,为应用型 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三)法学教学改革是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法律 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切实保证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体现,要确立知识 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观,明确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质量人 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贯穿于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全 过程,实现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 人、全员育人的目的。课题组努力采取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 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实践教学 环节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三、法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的改革 通过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 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 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 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学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 次,应当树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 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

(二)课程体系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 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 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 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 握。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 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 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 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 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 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 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 伦理”课程。“法律”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 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2]。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再次 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对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时间内学习两门 以上专业课程,因此,无论是法学教材、复合的另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教材都 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 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我国没有lawreport(案例库),判决书主文也难以像 判例法的判决那样正反意见都充满说理,也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无太多适合作为 教材的案例教材让学生研习和讨论。有些人主张用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笔者 认为,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法规、 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 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 容。要厘清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首先要解决它的“上游问题”―――高校法 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三)教学方法改革 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其教学方法简言之,是用国际的方法研究中国问题, 用其他专业的方法(经济分析、哲学分析)研究法律问题。具体而言,不同课程 的教学方法各有特点:英语等外语课程的教学方法特点多为技能训练,讲求准确、精确;
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特点是让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因此需要对学生进 行深入的思维方式的训练,注重思辨性、逻辑性;
实践教学的教学方法特点是动 手操作能力,关注起草合同、谈判、辩论、回答法律咨询问题;
同时,日常教学 要关注司法考试,但是不能沦为司法考试培训班,要有法律理论素养、功底扎实。

理论教学不能放松,这是法学教学规律自身的必然要求,真正的理论对法律实践 有极大的指导、推动作用。应当注重比较的方法,实践性、学科交叉性应当是法 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例如商法、刑法与实践的联系都十分紧密。应当倡导消除不 同法律学科教学之间的壁垒,加强与教学经验的交叉研究。不能一味地将法学教 学改革理解为案例教学法,也不应当唯司法考试的马首是瞻,尽管这两者具有重 要的导向作用[3]。这些年,不少人提倡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笔者认为, 虽然案例教学法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但是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仍然应当以 教师讲授为主,案例教学法为辅。此外,由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课时紧张,不大 可能大量地进行案例讨论。应当注意分配教师讲授、案例教学、讨论、模拟法庭 的比例,不宜一味强调案例教学法,它并不适合于所有的法学课程。

作者:纪智媛 工作单位:闽江学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