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学生权利的保护问题——以隐私权为例]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一、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概述

(一)隐私权与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概念

1.隐私权的概念

   在我国,隐私权的概念最初是和“阴私”联系在一起的,指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不正当的、不光彩的生活秘密。隐私权的概念发源于美国,首次出现是在1890年美国著名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一篇名为《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论文中,他们提出隐私权是一种独处的权利,以及保持自己个性的权利。随着对隐私及隐私权研究的广泛与深入,隐私权在各国已经得到承认并有相应的法律保护。

   人们对于隐私权的认识与理解其实并不确切,对于隐私仍存在无尽的模糊。学界对于隐私的含义、范围有着多种不同的理解,所以并没有对隐私的范围做出明确的划分。我国学者王利明将隐私定义为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人生活,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私人空间。

   我国学者对于隐私权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学者王利明在其《隐私权的新发展》中对隐私权的定义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 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M].人大法律评论,2009.]

   学者杨立新在其《人格权法》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杨立新.人格权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学者张新宝在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群众出版社,2004.]

   尽管学者们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定义各异,但是仍有相同之处。首先,他们都认为隐私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他们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有个人的信息隐私、空间的隐私和活动的隐私;再者就是都认为隐私权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笔者比较认同学者王利明的观点,从隐私权的特征来看: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由自然人享有,法人不能享有;第二,其客体具有特殊性,隐私权所保护的利益对象由刚开始的主要指个人对自己的私生活安宁所享有的权利扩大及私人生活秘密、私人自主决定的领域;第三,内容具有广泛性,其包括私生活的信息秘密、私生活安宁,甚至扩大到个人对私生活自主决定;第四,具有可克减性,法律基于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得考虑,对个人隐私做出必要的限制,个人隐私让位于公共利益。所以笔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法律中虽未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隐私权做出变通保护,规定侵害他人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同样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2.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概念

   高校学生隐私权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许多学者也试着对高校学生隐私权进行界定。高校学生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相比,其具有一般隐私权的特征,但是高校学生这一群体是特殊权利主体,他们既有一般公民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特性。首先,高校学生身份意味着高校学生隐私权所涵盖的客体相比一般隐私权的要狭窄;其次,高校学生是集中上课和生活,高校学生的隐私权就会与高校的管理权密切相关;再者,高校学生为维护自身的隐私权就要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信息秘密,学校则为了追求更好的管理,利用自身的管理知情权来获取高校学生的个人信息,因此,高校学生的隐私权与高校的管理权、知情权就会产生冲突。

   高校学生隐私权是隐私权的属概念,高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是高校学生隐私权客体划分的三个主要方面。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及高校学生隐私权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高校学生隐私权是指包括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中不愿被他人所知晓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知晓的一种人格权。

(二)学生隐私权的内容与特征

1.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内容

   高校学生在教学领域具有普通公民和高校学生的双重身份,其作为普通公民应当享有宪法与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不被他人所侵犯;作为高校学生身份时,有接受教育与管理的义务,与学校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此时既是社会的一体,又是高校的一员,高校学生隐私权作为一般隐私权的属概念,其内容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隐私隐瞒权。就是在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况下对隐私有权隐瞒,不让他人所知道。例如高校学生对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成员情况等个人隐私,拥有隐瞒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利用自己的隐私获取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满足的权利。如高校学生利用自己的个人经历、个人信息撰稿、投稿,利用自身的形象、肖像进行拍摄、绘画等创作,从而获取报酬等均是对自身隐私的合法利用,只要不涉及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他人无权干涉。

   (3)隐私支配权。对隐私进行支配,可以允许或不允许他人知悉、利用自己的隐私。如高校学生对自己的日记、物品等有权允许或禁止他人观看,对自身有权允许或不允许进行拍照、录像等活动。

   (4)隐私维护权。当隐私遭到侵害,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获取保护。可以禁止他人对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空间的非法侵害。

2.高校学生隐私权的特征

   高校学生隐私权是隐私权的属概念,具有一般隐私权的特征,即上文所述的隐私权的特征。但是由于高校学生的身份特殊性,高校学生隐私权与公民享有的一般隐私权相比较,又有其自身的特征:

   (1)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指的是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因此本文所指的高校学生指的经过国家法律认可的普通公立高等学校登记注册学习、获得学籍资格的并有教育档案的学生。

   (2)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内涵相对缩小。高校学生的隐私权受到高校的管理权、知情权的限制,在接受教育期间,高校学生已经默认高校对自身的管理,学校在行使管理权和知情权的过程中都有可能涉及到高校学生的隐私。如学校为了维护教学、生活的秩序,需要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心理健康状况、思想状态等,以便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做到未雨绸缪。同时学校有自身的规章制度来约束高校学生的行为举止。

(3)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面对的是其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高校在教学活动中拥有强大的行政管理权,导致我国高校与学生的地位不平等,加之传统思想与历史原因,使得高校学生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大多数的高校学生在面对自身隐私权被侵犯时,选择忍气吞声,就算有维权的意识,也会惧于挑战学校的公权力,认为自身的权利无力对抗,从而使得高校学生隐私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