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解原则论文]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和解

行政诉讼和解原则论文

行政诉讼和解原则论文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性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 判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 案件,不适用调解,从结案方式上只有判决、裁定等,没有设定调解的方式。司 法实践中证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果单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审 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就依法作出裁定,就案办案的话,从法院本身来讲,不利于 化解矛盾纠纷,还有可能促进矛盾激化,不利于处理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人 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简单地通过裁 判解决行政争议,有时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矛盾加剧,寻求多元 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成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大课题。

一、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 行政诉讼是一种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和解协调无疑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有 效手段。同时,这种协调制度建立在法院依法核准的基础上,能确保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切实得到维护。所以,在当前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等行政案 件大量增加,群众性事件和涉诉上访案件不断,行政纠纷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构 建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协调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降低成本,节约资源。行政审判判决耗时耗力,并且容易引起上访、 申诉等现象,浪费各种资源。在行政诉讼中通过和解协调好“官民”纠纷,更易化 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官民”握手言和,彻底平息纠纷,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 法资源,做到案结事了,双方满意。这一点在原告人数较多的共同诉讼方面更为 典型。

2、缓解对抗,自纠不足。行政主体通过改变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消除其对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和 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在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的情况下,行政 和解可以使行政机关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完善,为行政机关提供了一个 自查自纠的平台。

二、行政和解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坚持合法原则,增强解决纠纷的公正性。每一起行政案件,法院都应查明案件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在分清各方是非的基 础上进行协调。即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也不放纵被告的违法行为。对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审查,而不能协调。

三是要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增强解决纠纷的透明度。每一起行政案件,法 院均应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把法律规定解释清楚,把道理说清楚,让行政机关 明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妥当,让行政相对人清楚自己的权利是否 收到侵犯,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要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 透明程序和方式协调处理行政案件,让当事人输的清楚、赢的明白。

四是要坚持调判结合的原则,防止久调补决。行政诉讼协调有利于案件的 妥善处理,促进公正与效率,但行政诉讼是有一定审限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反对和稀泥式拖延诉讼的方式进行,更不能片面追求各方关系,而久调不决,影 响发育形象。